湘西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林业习惯法研究
2016-02-06谢永恒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谢永恒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湘西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林业习惯法研究
谢永恒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我国在2008年开始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湘西少数民族地区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果的。但是由于湘西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环境较为特殊且社会状况比较复杂,民族习惯的不同,导致了集体林权制度不能实现彻底改革,且改革措施缺乏规范性。由于其中仍旧存在许多问题,进而造成林业纠纷和冲突的不断发生,造成湘西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林业习惯改革同我国的其他地方普遍起步晚的现象。
湘西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林业习惯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同少数民族的生活改善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积极促进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在解决湘西林权纠纷中,不仅要注意正式制度的实施对林权纠纷的影响。习惯法并不是刻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而是铭刻在人们的心中。当一种习惯和惯例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的时候,就像是在成文立法的规则上一样,逐渐被人们理所当然的成为习惯法。
一、习惯法可以预防林权纠纷
我国农村人口数量较大,人均林地耕地资源十分稀缺,并且农民没有其他副业就业门路的情况下,平均的占有林地耕地资源对其来讲是有效且重要的社会保障。在湘西少数民族地区,林地与耕地都是农民中要的生活资本来源。林权主要指农民对森林、林地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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