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角度浅析国内外航标侵权的责任认定
2016-02-06杨欢集美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部福建厦门361021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杨欢集美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部,福建 厦门 361021
从立法角度浅析国内外航标侵权的责任认定
杨欢
集美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部,福建厦门361021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保障受害人的受损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同时也包括了对加害人的惩戒以及对加害行为的预防。而航海过程中,航标侵权案件,包括航标受损、航标受损致海上交通事故等时有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究航标侵权责任认定相关法律法规有益于航标管理部门对航标的规范管理,同时也有益于受害人和加害人利益在法律意义上的平衡。
航标侵权立法;责任认定
一、国外航标侵权责任认定
(一)日本航标立法
日本对于航标的法律管理主要体现在《1949年日本航标法》和《1996年日本航标业务规则》。在这两部法律中,对于航标的设置管理、航标现状的变更、航标的公告、发现事故者的报告义务、灯光、施工、船舶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法规中还提出如果是因为设立航标或者为了保证航标性能而需要对公民私产进行移除或者征收时,需要给与补偿作了规定。但对于航标如果因人为损害或者因船舶事故造成的损害,甚至因航标损害导致的航行事故应如何进行责任认定等,两部法律都未有涉及。
(二)韩国航标立法
韩国有关航标的法律主要见于《1961年大韩民国航标法》与《1986年大韩民国航标法施行令》。同日本的立法相似,韩国对于航标侵权责任认定,也仅仅是限于航标的设立与维护对公民私财产造成损害时政府应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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