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
——以民事行为的有效性为路径
2016-02-06潘琳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潘琳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浅谈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
——以民事行为的有效性为路径
潘琳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企业融资活动的日益频繁,企业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方式,有着广阔的使用空间。笔者从企业间借贷的现状入手,以民事行为的有效为探究路径对企业间的借贷行为进行分析,以得出该行为的合法性。
企业;借贷合同;民事行为;金融机构经营活动
一、企业间借贷的现状
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进路,借款则是一项重要的融资方式,当企业遇到资金流转困难、现金流短期不足、扩展业务范围等需要资金支持,向具备较雄厚资金实力的企业筹措资金,尤其是向熟识的企业,就成为了企业在诸多借款方式中的较优选择,企业间的借款,尤其是中小企业间的借款无疑是最便捷的方式。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企业间借贷大部分持否定态度。绝大多数的判决和法官都认为企业间借贷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另外,也有个别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作为了无效的依据①。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②;二是2006年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③。
根据司法实践领域的否定逻辑,导致企业间借贷行为(合同)被判无效的部分为企业间借贷行为(合同)之主体不适格抑或借贷行为(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文就以此为分析路径,从主体适格性与借贷合同内容合法性探究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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