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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恶意诉讼的界定

2016-02-06王翔云唐合松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王翔云  唐合松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民事恶意诉讼的界定

王翔云唐合松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00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也随之不断完善,公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遇到纠纷时,更多的人会选择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一些人钻了法律的漏洞,恶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利用诉讼这种合法的形式来为自己谋取非法的利益,这使民事案件中开始涌现出大量的民事恶意诉讼案例。

民事恶意诉讼;诉讼欺诈

一、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及其分类

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汤维建教授认为:“所谓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的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杨立新教授等学者认为:“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故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这种侵权行为就是恶意诉讼。”本文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滥用诉权,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它包含了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之间同谋,恶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因此,本文认为其主要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恶意的。行为人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主观上明知道自己是没有合法根据甚至虚构某种法律关系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获取非法利益,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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