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与继承
2016-02-06段敏谦倪昆明理工大学云南昆明6503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段敏谦 苏 倪昆明理工大学,云南 昆明 650300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与继承
段敏谦苏倪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昆明650300
人类社会中的不孕现象不断增多,很多夫妻选择通过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来延续生命,这种技术打破了传统的生育方式,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2014年的无锡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便是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本文将就此案讨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与继承。
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继承
无锡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后,先后存在两种不同的结论。对于二审法院的改判并不能说明一审法院的判决有误或存在问题,只是一、二审法院所侧重的角度、考虑的因素以及对问题、现像的认识存在差异。本文拟对该案裁判中考虑的一些主要因素进行讨论。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
冷冻胚胎能否视为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人”,这个问题的答案对于司法实践有着极大的影响。关于胚胎的法律性质,主要存在三种争议。一是主体说,该说将胚胎认定为早期阶段的自然人。二是客观说,此说主张胚胎仅是精子和卵子捐赠者的财产,将其视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三是中间说,此说主张胚胎处于中间位置,既不是一项单纯的财产,也不是一个被法律承认的自然人。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也并未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倾向于中间说。首先,不应将胚胎视为法律上的主体。依照现代各国法律的规定,胚胎不是法律上的人,不应享有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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