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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
——以主观罪过证明为视角

2016-02-06姜英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育部河北保定0710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姜英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育部,河北  保定 071000

探析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
——以主观罪过证明为视角

姜英博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育部,河北保定071000

关于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一直以来便是刑法学界值得讨论的话题。本文以主观罪过证明为视角,通过一个具体案例阐述学术界“无罪过责任”、“有罪过责任”、“罪过推定责任”这三种较为鲜明的观点,进而提出笔者支持将持有型犯罪中的客观证明责任给予辩方其合理性所在。

持有;证明责任;主观罪过

一、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

根据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持有是指对某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之间存在支配关系的状态。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我国现行刑法所禁止的与特定物品之间存在支配关系的行为。我国刑法对持有型犯罪有着明文规定。“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时,旨在禁止人们持有特定物品,进而禁止人们利用特定物品侵害法益,而不是命令人们上缴特定物品。”这也解释了我国刑法之所以设置持有型犯罪目的在于减少人们持有特定物品对于法益造成侵害的隐患,起到一种防微杜渐的效果。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这个词最早来源于德国民事诉讼法,后经日本传入中国。因为持有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公民个人是无法提起诉讼的。如果你的邻居非法持有毒品,枪支,弹药…你能做的是将这种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这不叫起诉,叫举报。通俗一点讲,证明责任就是一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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