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自诉权的缺陷
2016-02-06霍煜馨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51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霍煜馨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 200051
绝对自诉权的缺陷
霍煜馨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51
我国刑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和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称自诉案件,根据自诉权能否由国家行使,可以将自诉权分为绝对自诉权和相对自诉权。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只能以自诉的方式提起,属于绝对的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对于侵占罪而言,无论何种情况国家诉权都是不能干涉的,那么刑法对侵占罪绝对诉权的规定是否能够保障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值得商榷的,本文针对侵占罪绝对诉权的不合理性提出自己的见解。
侵占罪;自诉权;缺陷
一、排除国家诉权,缺乏公诉救济
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属于亲告罪,即告诉的才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为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虽然这四种罪名和侵占罪一样都属于亲告罪,但是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这四种罪名刑法都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出现情节严重或者是社会危害性大的情形,则不适用告诉才处理。而侵占罪则没有相关的例外规定,也就是说,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绝对的自诉案件,即侵占罪的诉权完全属于被害人。
法律只规定由于被害人身体状况或者是受强制、恐吓等客观原因不能由本人亲自提起自诉的,才能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近亲属代为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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