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
2016-02-06何锡艺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嘉兴314001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农村
何锡艺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1
论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
何锡艺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嘉兴314001
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是设立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它关系着农民的一举一动,对我国来说,农民亦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有关的组织也是一种对农民的服务。我们国家农村目前施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这一制度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之上,因此,这就构成了一种双层经营体制,这和社区土地集体所有有很大差别。我国对此的发展也提供了一定助力。
农村集体所有权;特征:现状
一、概念
农村的社区性质合作组织是建设在村子里或者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村基础互助组织,所以在根本上说并不是公司,最开始是人名公社时期的生产队或者是生产大队。现在的农村组织,多数是在生产队这一形式衍生出来的产物,其他还有包括生产大队抑或是运用村庄的名字为代号建立起来的。当然,还有一些农村地区的基层合作组织已经不复存在或者是名存实亡。村或者是村民小组集体缺乏经济基础,无法为村民提供生产供销及公益性服务。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在宪法和法律中有许多名称,例如农村生产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家庭经济组织、农村生产经营组织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都有规定。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各地对这种组织的称呼十分丰富多彩:有的称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有的称“xx实业公司”“xx企业公司”、或者是“xx农工商总公司”,还有一些地方仍然维持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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