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2016-02-06边凌飞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闫 红 边凌飞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闫红边凌飞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随着雾霾天气的增多,人们开始重视环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环境与人们生活的矛盾也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为了保障人们的生活环境不再受到进一步的遭受到侵害,使人们在因环境的破坏而受到的经济和身体上的损害发生时得以有效的救济,环境公益诉讼是遏制侵害环境的行为和受害者得到有效救济的重要手段。明确和发展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不仅是保障社会公民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效的法律保证。
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资格
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确定的必要性
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很多由于主体不明确而无法提起诉讼的危害社会公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事件,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是保证当环境侵权问题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制止危害社会的环境的行为,也能有效的预防和阻止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可以保护我们所生活的环境,不仅是保障社会公民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效的法律保证,因此明确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事情。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以及《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都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做了相关规定,笔者将以这两个条文为蓝本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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