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法律修改
2016-02-06李洪磊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李洪磊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法律修改
李洪磊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目前,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然而,当前赖以执行相关政策的法律规定还没有作出相应的修改。本文通过分析现行法律中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与当前政策所存在的矛盾,试提出修改相关法律的建议。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
一、法律相关规范明显滞后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目标提出之后,全国各地开始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改革实践。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立法的落后,严重阻碍了土地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一)法律条文之间相互冲突,导致法律纠纷频繁发生
我们知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是明确权利主体。我国《宪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而《土地管理法》第43条却将集体所有权权利的行使限制在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及村民宅基地的利用之上,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得到落实。
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允许转让的。众所周知,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是可以转让的。但《土地管理法》第63条却严格限制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只允许一些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企业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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