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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制度

2016-02-06宋旭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宋旭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浅议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制度

宋旭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本文主要以2015年新颁布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为切入点,在肯定新政诉讼法进步性的前提之下,以新增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为突破口,对新政诉讼法未曾提及的“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问题”作了简单介绍。对于理论界和实务届在此制度上的疏漏,文章分别从其内涵、制度建立的意义和未来猜想上着手,通过对其定义、性质和意义的阐释来进行浅析试议,以期能使被社会各界所忽视的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不至于空洞无物。

非行政机关;强制性;特色;依法行政

一、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内涵

(一)“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定义

“非行政机关负责人”从词义上来说是一个不严谨的表述,其断句的方式不同,如“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和“非行政机关”负责人,两者所指代的意思就截然不同。而且由于使用时往往省略了“行政诉讼”这个前缀,所以在初见这一词组的搭配之时,多少会让人觉得不知所云。正由于此,在文章开篇之前,首先必须明确“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概念。而关于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概念,简单来说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与行政机关负责人概念相对的,非行政机关如事业单位、村委会、社会团体等的单位负责人。为什么要单独提出“非行政机关负责人”这一概念,其原因主要在于新行政诉讼法明确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如社会团体、高校和事业单位在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时,其负责人是否应当出庭却没有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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