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违宪审查权
2016-02-06高锐玲西北师范大学甘肃兰州73007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效力
高锐玲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日本的违宪审查权
高锐玲
西北师范大学,甘肃兰州730070
日本宪法在三权分立的原则下,为确保司法权的独立地位,将司法权统一归属于法院。并赋予法院违宪审查权。文章论述了日本作为保障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确保宪法的实效性制度的违宪审查权,特别是宪法第81条的解释和“司法”概念的认识。探讨了宪法审查权的意义及性质、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判决的效力。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违宪审查;日本;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日本宪法在三权分立的原则下,为确保司法权的独立地位,宪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所有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根据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司法权统一归属于法院。明治宪法下,司法权属于天皇,法院是以天皇的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与此相反,现行宪法下,宪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法院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明治宪法之下,司法是裁判私法上争讼的民事裁判和刑事裁判。司法权仅限于民事和刑事裁判权,属于司法法院。行政裁判所管辖行政案件的裁判。(日本宪法第六十一条)现行宪法下,废止行政法院(宪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法院除了民事,刑事案件也裁判行政案件,法院法第三条第一款“法院裁判除日本宪法中特别规定之外的所有法律上的争讼”。现行宪法下的司法观念比明治宪法的司法观念更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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