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之我见
2016-02-06薛旭栋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制度
薛旭栋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之我见
薛旭栋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了自颁布以来的首次大修,修正案公布后引起学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其中值得关注的亮点之一就是增加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诉讼中出庭应诉的作用与意义不可谓不多,促进行政纠纷的解决更是该制度存在的核心价值。对已有的观点进行分析,就保障该制度在我国的实现提出几点建议。
行政诉讼法;行政首长;意义;完善建议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制度,更是明确了对被告拒不到庭的责任追究,以及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将此情况予以公告,并向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值此之际,笔者欲跟随诸多前辈的脚步,从该制度已有的实践经验、存在意义及阻碍因素等方面入手,对其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些许意见或建议。
一、国内有关的立法现状
(一)国家层面的规定
除《行政诉讼法》外,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根据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要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其2010年公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提到,对于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应诉,并向法院提交相关的依据或其他材料。
(二)地方层面的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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