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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督机制的思考

2016-02-06张小璠湖北文理学院文学院湖北襄阳441053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程序功能

张小璠湖北文理学院文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督机制的思考

张小璠
湖北文理学院文学院,湖北襄阳441053

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进一步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理念,针对强制措施的制度设计进行了适当调整。但是,备受学界批评的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制度缺陷仍然未作重大修改,随之的法律实施中的问题仍然继续存在。需要更深入研究羁押强制性措施的制度性缺陷,实施中的频发问题,分析存在的原因,探讨建立检察监督和司法中立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完善羁押审查程序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羁押性强制措施制度;功能监督机制

一、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现状及问题

(一)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常态化、高密度适用,随之的逮捕与羁押的混同

在司法事务部门追究刑事案件中,长期坚持“构罪即捕”的刑事工作惯性,这种工作观念严重影响对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一旦发现犯罪需要追究,大都会先行采取羁押强制措施。虽然法律规定了拘留和逮捕分别适用的条件,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经过了先拘留后逮捕的程序,羁押成了常态现象甚至有些在地方成了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步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至第九十八条规定了强制措施,其中第六十五条至第八十一条依次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等强制措施,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羁押的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羁押是作为追诉犯罪的最后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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