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再社会化视野下的出狱人保护制度
2016-02-06李卓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李卓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罪犯再社会化视野下的出狱人保护制度
李卓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罪犯再社会化与出狱人保护制度具有紧密关系,理清我国出狱人保护制度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途径,才能够通过出狱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更好地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再社会化;出狱人保护;复归社会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容
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实现自身的社会化、与社会的融合,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行为模式。实现自身的社会化通常表现为:通过学习知识、技能、社会规范、行为要求,使自身能够融入社会,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人。但是,在实现社会化的过程中,有部分社会成员由于违背共同的行为准则等原因,没有很好地实现社会化,这时需要我们对其进行第二次社会化,即再社会化。再社会化侧重于为特殊主体灌输新的价值规范、行为准则以代替其原先的不能良好实现社会化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再社会化概念中最主要的是对罪犯的再社会化。
罪犯的再社会化,包括监狱内的再社会化和刑满释放后的再社会化。我国监狱已经在逐步探索能更好的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教育矫正措施,但监狱自身的局限性及固有缺陷,都成为影响罪犯再社会化的重要阻碍因素。罪犯处于长期与社会隔离、脱节的状态,特别是其监禁前的生活与入狱之后的生活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入狱后的监禁不但剥夺了罪犯与外界的一切接触,而且对于其心理适应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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