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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法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必要性

2016-02-06郭超龙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河北邢台0540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郭超龙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河北  邢台 054000

浅议非法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必要性

郭超龙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河北邢台054000

非法演绎作品,就是指应当经过原著作权人许可而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或虽经许可,但侵犯了原作品的其他著作权的衍生于原著的演绎作品。目前对于非法演绎作品的研究包括全部否认、全部承认和部分承认三种态度。基于当今社会日益数字化的环境,保护非法演绎作品更贴近著作权立法宗旨,能更好的平衡原著作者于演绎作者之间的利益,更能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因此对非法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有其必要性。

非法演绎作品;必要性

一、界定非法演绎作品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在第十二条作如下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归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此条法规中提到的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并由此产生的作品,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演绎作品。结合演绎作品的定义和我国著作权法有关法条的规定,非法演绎作品,就是指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的衍生于原著的演绎作品。非法演绎作品的“非法”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未经原著作者同意而对原作进行演绎行为;二是虽然原著作者同意了演绎行为,但演绎作者却在其他方面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权利。

二、相关学说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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