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2016-02-06王海峰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河北临城0543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王海峰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河北 临城 054300
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王海峰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河北临城054300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民诉法修正案,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新增了恶意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可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条款。《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罪名。这时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恶意诉讼的问题。
恶意诉讼;法律规制
一、恶意诉讼概述
(一)恶意诉讼认定
恶意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等方式恶意提起诉讼,利用法院裁判对事实和法律的认定,获得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恶意诉讼常与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两个概念混淆。恶意诉讼不仅包括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即虚假诉讼的情况,还包括一方当事人恶意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诉讼欺诈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二)恶意诉讼特征
通过对恶意诉讼概念的认定与辨析,可以判断恶意诉讼有如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正当理由却提起诉讼。二,行为人与所谓“被告”之间没有确定的法律纠纷关系,行为人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起诉条件。三,诉讼程序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实际上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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