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从业禁止问题的思考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切入点

2016-02-06胡健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胡健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关于从业禁止问题的思考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切入点

胡健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此次修正案在多项刑罚内容进行了增加或调整,其中《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增加的关于从业禁止的内容将我从业禁止这一处罚措施上升到了刑罚层面。这不仅使得我国的刑罚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使我国刑罚体系中资格刑的内涵和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备,而且从业禁止也就将发挥其剥夺犯罪能力的刑罚功能,最终达到预防再犯的积极效果。

职业资格;从业禁止;刑罚

一、从业禁止概述

(一)职业资格概念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职业资格、从业资格以及执业资格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应当加以明确区分。根据人事部制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政府规定的专门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该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该种资格通过认定学历或者考试即可取得并供用人单位参考;执业资格是职业资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且社会通用性较强,关系到公共利益的专业或工种实行准入控制,这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准备。……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