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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规则研究

2016-02-06周迪武湖南工业大学湖南株洲412007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周迪武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7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规则研究

周迪武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株洲412007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由此导致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问题过度自由裁量或者僵硬“照搬照套”。本文作者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出发,提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以期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处理精神抚慰金问题有更全面更深层次的认识。

精神损害赔偿;“名义上的精神损害”;“证实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虽然借鉴了国外许多研究成果,但是受历史和现实原因的影响,目前该项制度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然不成熟。特别是“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认为精神上之损害不能用金钱衡量,否定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以财产上之损失为限”[1]这种理论背景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设立与完善是举步维艰的。经过几代法律人的努力,终于使多数人认识到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实际上并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人身、人格、自由和名誉等非财产权利,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并不等同金钱可以购买人格利益,不应该给其扣上政治的“大帽子”。

目前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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