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
2016-02-06张玉金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张玉金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
张玉金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罪刑相适应原则先后经历了报应刑与目的刑理论的发展过程;不论哪种理论下的罪与刑之间的适应均有特定关系:报应是刑罚的惩罚性与犯罪的恶害本质,刑罚的严厉性对应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目的刑理论下刑罚目的是防卫社会,犯罪是由人们趋利避害的本质所致,遏制犯罪的需要由犯罪所带来的享乐程度所决定。世界上现行刑罚规定多是二者的结合。
报应刑;目的刑;正当性;预防
罪刑相适应原则,明确要求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罪行和刑事责任的一致性,对犯罪分子定罪和量刑应根据其所犯的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这一原则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体现为:罪重,规定的刑罚就重;罪轻,规定的刑罚就轻。犯多大的罪就应判多重的刑罚,对犯罪分子所判刑罚的轻重与罪过的大小以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相当,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①。不论是基于报应刑还是目的刑的角度,刑法处罚须要求其正当性,这是合理的刑罚寄存条件之一。然而,罪刑相适应是刑罚正当性的当然内容,也是正当性的必然体现。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学说
(一)报应刑理论
罪刑相适应这一理念源于因果报应观念,也就是后来刑法学中所谓的“报应刑主义”,概言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即善因善果、恶因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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