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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背景下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2016-02-06徐艳君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徐艳君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背景下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徐艳君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00

根据高效便捷,放松市场管制等理念,创新公司登记制度,新《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公司准入门槛,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但这一改变明显加大了债权人的风险。因此,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完善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问题,从而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势在必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只有兼顾效率与各参与主体方的安全才能经得起实践的考验。

资本制度改革;影响;债权人利益保护

一、《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内容

对公司而言,公司的资本如同其血液,是其生存、壮大的基础,不论是公司的设立,还是公司的运营,都不能离开公司的资本作支撑。事实上,传统公司法理论不仅将公司的资本视作公司成立和运营的重要支撑,通常还将公司的资本看作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最大“担保物”。所以,公司资本金额越大,其信用程度一般就越高,相应的,其履约能力一般也就越强。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基本上都不谋而合地确立了公司资本三原则,以保障公司的资本额度、并保证其不被随意抽空。同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一样,我国《公司法》立法也确立了公司资本三原则。早期,我国《公司法》实行严格法定资本制,而且公司设立的门槛都极其高,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的准入,束缚了公司在经济社会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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