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司机与打车软件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探究
2016-02-06卢鑫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
卢鑫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专车司机与打车软件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探究
卢鑫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随着众多互联网专车的推出,人们的交通出行迎来了“私人订制”时代。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互联网专车服务对于运输市场的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方面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存在极大的隐患,需要更多的规范与引导。专车司机与运营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将影响着一系列围绕专车司机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本文针对专车的性质以结合相关的法律进行分析,对目前二者法律关系的认定提出建议。
专车司机;网络平台经济时代;承揽关系
一、专车司机与软件平台法律关系认定存疑
2015年6月18日,美国加州劳动委员会对司机诉uber公司一案作出裁定认为:Uber与司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uber是司机的用人单位,而不是其公司所辩称认为的自己仅仅是第三方技术平台。这个裁决公布后,大量学者认为这一认定将重创类似的软件平台公司,这一形态的共享经济将面临重大挑战。这项裁决的认定对一些国家的立法规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我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与接入的驾驶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基于不同国家劳动法之间对劳动关系的认定的差异,在我国的立法例下不因地制宜分析清楚二者的法律关系而简单借鉴美国加州的裁定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那么在我国立法体系下专车司机与软件平台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在认定二者法律关系前需对目前专车市场进行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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