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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私主体的泛平等化及批判
——以民商主体的分离为视角

2016-02-06徐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主体

徐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试论私主体的泛平等化及批判
——以民商主体的分离为视角

徐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0

从身份制度走向契约,私主体从不平等走向平等。但是,社会的进步暴露出私主体泛平等化的弊端。这一弊端很可能直接导致力量悬殊的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之间正义的丧失,以正义为代价的形式平等不是法所追求的目标。本文以商主体与民事主体是否应适用平等这一原则进行探讨。

私主体;平等;契约;身份;商主体;民事主体;正义

一、引言

由身份走向契约是私法的一大进步,契约最初就象征着自由与平等。近代以来,随着契约化的发展,人们对平等与正义的追求从未止步,而私主体的泛平等化似乎已经成为了平等与正义的代名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发现私主体的泛平等化强调的仅仅是形式上的正义。面对现实中出现许多复杂经济现象,私主体的泛平等化对于正义特别是实质正义的实现越来越力不从心,这在商法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适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这一模式通常试图以民法中主体平等的原则来统一规范私主体(包括民事主体和商主体),但是这并不是保证实质正义的最佳方法。本文试着对商主体的独立性以及其区别于民事主体的地方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民法平等原则适用于商事主体并不能保证实质公平、实质正义,对私主体具体的不平等的对待更有利于保护人的各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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