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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国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看消法惩罚性赔偿

2016-02-06彭俊清中山大学广东广州510275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

彭俊清中山大学,广东  广州 510275

从全国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看消法惩罚性赔偿

彭俊清
中山大学,广东广州510275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民众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但消费者权益不断被侵犯的案件却屡见不鲜。2015年某地两级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判决某汽车公司向购车者“退一赔三”,彰显出了惩罚性赔偿的重大现实意义。《消法》通过提高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有助于提高消费者保护力度,惩罚与震慑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不断完善《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消费者权益;消法;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

一、全国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1]

2014年5月7日,消费者刘某以12.8万元在当地一家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家用小轿车。2014年6月26日,刘某的新车与一辆三轮车发生轻微刮擦,并到某烤漆店补漆。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刘某发现车辆的一些部位有明显的补漆迹象。于是刘某找汽车公司交涉,该公司的经理承认该车喷过漆。2014年6月30日,刘某向当地省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省消协”)投诉。省消协召集双方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未达成协议。2014年8月4日,刘某在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汽车公司退车退款并给予三倍赔偿。2015年2月4日,基层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汽车公司在向原告刘某销售车辆过程中隐瞒了曾经销售给他人的事实,已经构成销售欺诈,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判决被告汽车公司“退一赔三”。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某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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