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界定及立法局限性
——《唐律》与《草案》比较
2016-02-06郑小敏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郑小敏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家庭暴力界定及立法局限性
——《唐律》与《草案》比较
郑小敏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唐律》对于家庭暴力分类别进行刑事处罚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定义类似,但其界定有所不同,草案对家暴的界定的立法局限性,其行为内容与主客体关系需要进行扩大和修改。
家庭暴力;界定;立法局限性;行为内容;主客体关系
反家暴立法草案已经在征求意见,并于12月27日通过。现代立法与传统立法颇有不同,也有所借鉴,是立法文化的传承。《唐律》中针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处罚,《唐律》中历史局限性与经验对于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
当代法律①中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行为进行规定,我们可以大致归类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也将其局限在婚姻法中的夫妻间的暴力。立法草案②将家庭暴力的范围定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中。在国外,家庭暴力的范围还定在离婚、亲密关系的同性与异性的关系中,可以看出是对该概念进行了扩大。通观立法草案意见稿的内容,在于夫妻的家庭暴力,处罚较为具体。《唐律》中将家庭暴力规定为家庭关系中的其他人③。
二、家庭暴力界定及其立法局限性分析
(一)从行为内容上来看
由此看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界定家庭暴力时,从行为的内容上来看,将其分为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两种④,而《唐律》将其界定为身体暴力。……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