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更改的民事责任认定*
——以《侵权责任法》第58条为视角
2016-02-06吕九红靖赣南医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
吕九红 蒋 靖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病历更改的民事责任认定*
——以《侵权责任法》第58条为视角
吕九红蒋靖
赣南医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病历是对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行为的记录,作为一种书面证据,决不允许随意篡改。但是由于病历制作的特殊性,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理更改。对于被认定为篡改的更改行为是否就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而让之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对病历更改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病历;篡改;更改;侵权责任
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7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可以对病历资料进行必要的更正,但应注明修改时间、由修改人签字,且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但对于医务人员故意修改病历并导致修改后的病历与患者接受的诊治不相符或者原来记录被涂改看不清楚的行为可视为对病历资料的篡改。篡改病历是一种严重的证明妨碍行为,会导致诉讼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所控制的证据严重失衡,有悖于公平原则。对于被认定为篡改病历的行为进行追责显得尤为必要。
一、相关法条梳理
被认定为篡改的病历更改行为既然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从事此种行为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对于此类行为已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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