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探析*
2016-02-06付瑶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付瑶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破产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探析*
付瑶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取回权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破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范围是以债务人的财产为限,而基于对破产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其所占有的财产均由破产管理人概括的接管,其中一定会有债务人基于合法原因占有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而最终这些财产不能成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对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否则是对其财产的真正权利人权益的损害。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其返还原物,因此有了破产法领域的取回权制度。本篇文章从取回权的基础权利角度出发,认识取回权作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取回权;基础权利;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
取回权是针对破产债务人占有但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行使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的制度。对于取回权的分类多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特殊取回权通常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三种,也有的学者将代偿取回权做一个单独的类别,作为对一般取回权的补充和延伸,在一般取回权不能行使时,赋予取回权人代偿取回权,对原取回权的标的财产的代偿财产或者是相应的对待给付请求权行使取回权的方式来弥补取回权人的损失,总比在一般取回权行使不能时直接转为普通债权人接受比例清偿要公平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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