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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威斯康辛州诉约德案及其社会基础

2016-02-05源王乐鑫

山西青年 2016年5期
关键词:民主

孙 源王乐鑫

1.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2.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210046



浅析威斯康辛州诉约德案及其社会基础

孙源1王乐鑫2

1.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吉林长春130024;
2.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摘要:威斯康辛州诉约德案是指20世纪60年代,少数族裔阿米绪人的“单室”教育与威斯康辛州实行的符合多数人利益的强制性义务教育发生的冲突,案件最终以阿米绪人的胜利而告终,保护了阿米绪人世代信仰宗教的权力。案件中美国对于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利益平衡、宗教自由、司法公正等精神得到了体现,而20世纪中期美国此起彼伏的民权运动为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民主;少数;阿米绪;威斯康辛州诉约德案

美国以民主和自由立国,但在多数欺压少数的、侵犯宗教自由的案件也多有发生,使得美国付出惨痛的代价。随着社会各项制度的成熟和法律机制的不断完善,美国一直在不断找寻社会的平衡点并为之做出努力。阿米绪人的“威斯康辛州诉约德案”可以看作是美国在处理少数与多数利益和宗教自由的典型案例。联邦法院对于阿米绪人坚持以“单室教育”的形式维护本民族的宗教信仰与威斯康辛州政府坚持维护本州的教育权利而拒绝取消强制性义务教育之间的冲突,通过对于种种利弊的分析最终判决阿米绪人胜诉,不仅体现了司法的能动主义,引导了社会的价值取向,也彰显了美国的自由、民主与公正。

一、阿米绪人与威斯康辛州诉约德案的发生

(一)阿米绪人的历史与“单室”教育

阿米绪是宗教“再洗礼派”(Anabaptist)一个分派的名称,几百年来阿米绪人一直都保持着生活的恬淡,即使是在美国繁华之中,但依然保持着与现代文明的距离。“再洗礼派”规定阿米绪的孩子们在14岁时需要接受传统的“单室”教育,即把孩子们集中在一个教室,由一个老师教授老版本的圣经教义﹑阿米绪人的传统文化﹑英语以及他们从欧洲带来的古老家乡语言——高地日耳曼语。在美国19世纪末之前父母有权决定他们孩子的教育方式;但在19世纪末,各州议会为了提高社会全体民众的教育文化水平而先后依据宪法第十条修正案①要求每个学生到16岁之前都要接受具有强制性的义务教育②。普及性的义务教育立足于提高全民的文化水平,得到了美国绝大社会多数人的支持。显然,当各州分别纷纷教育立法实行强制性义务教育时,阿米绪人让孩子只接受州教育到14岁的做法便违法了。所以从20世纪初开始,围绕着“单室教育”以及州政府义务教育法的颁布,阿米绪人和州政府之间展开了长久的协商与对抗。

1968年,当康辛州也开始执行严格的教育法规时,州政府和阿米绪人发生了较大的冲突。在林德荷姆的路德教会牧师的帮助下阿米绪人得以将案子提交到威斯康辛州的法院,这样威斯康辛州政府的行政分支作为被告将案子提交到了联邦法院,这一案件的性质也由阿米绪人的教育管理问题转换成为民间团体代表百姓控告州政府侵犯宗教自由权利,即威斯康辛诉约德案。

二﹑威斯康辛州诉约德案的审理过程及其结果

在案件提交到联邦法院之后,法庭上,以沃伦·伯格为首的大法官代表着应该维护阿米绪人的宗教自由而取消对阿米绪人的强制教育;道格拉斯大法官则和威斯康州的立场一致,认为对阿米绪人的强制性教育是有必要的。他们冲突的焦点围绕着宗教自愈的权利,少数人和多数人的利益以及联邦和州的权利界限展开。

(一)宗教自由的权利

在案件中阿米绪人之所以执意保持“单室教育”是由于这种教育是他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他们的生活方式与他们的信仰密不可分。所以,在阿米绪人看来,是否废除“单室教育”是对美国宗教自由权利的一种检验。

沃伦·伯格对威斯康辛州诉约德案中对“单室”教育与其宗教的传承密不可分这一问题做出了全面的阐释。废除“单室教育”威胁着阿米绪人的宗教自由。其一,阿米绪人的信仰要求其信徒从事与农业有关的生产活动,追求精神的价值,拒绝竞争,寻求早期基督教徒的生活,这使得他们成为一个相对隔绝的生活社区并有着自己独特、可辨识的传统。而“学校的强制性教育无疑会使他们的孩子曝光在不被许可且与他们宗教信仰相悖的世俗价值观之中。”③阿米绪人将“单室教育”作为重要的方式来和外面的现代化社会保持着区分,“单室教育”也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其二,伯格大法官提出14岁以后是阿米绪孩子接受与有农业关教育的重要时期,传统的“单室教育”其阿米绪儿童成为合格、担当重任的信徒。并不是面对每一个要求宗教自由权利的少数族裔自我教育的权利州政府都应该予以宗教豁免权,通过对于阿米绪人生活的观察可以清晰地看到“单室教育”甚至影响着阿米绪这一种族的生存与繁衍。

与伯格大法官之针锋相对的是道格拉斯大法官认为关于“单室教育”的决议不能只考虑保护阿米绪父母宗教自由的权利,这是关乎阿米绪儿童前途的判决,因此也要考虑到儿童自身的意愿。“如果这个案件中,父母被允许以宗教的豁免,不可避免的影响是父母将宗教义务的观念感染给孩子。在孩子不足够成熟以表达潜在的成熟的欲望时,这就是对孩子权利的侵犯,在不征求他意见的情况下增加他们的负担”④对此,贾斯蒂斯·斯图尔特法官在经过调查后,提出阿米绪的孩子之所以不去上学的唯一原因就是他的宗教信仰⑤,而且事实证明,阿米绪孩长大后是可以自己选择信仰的⑥,所以阿米绪的父母们只是并不是实行一种“信仰的专制主义”,他们只是尽可能地维护他们宗教得以延续的方式。

(二)少数人的利益与多数人的利益

威斯康辛诉约德案中另一个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威斯康辛州有没有可以证明的大于宗教自由的权益或者证明没有侵犯宗教权利,也就是说在少数人和多数人平等的基础上,州政府是否能证明强制性义务教育的利益大于阿米绪人少数人的利益。威斯康辛州认为“在义务教育制度中的利益如此巨大,其重要程度胜过了被上诉人毋庸置疑的权利主张。”⑦也就是说强制性教育阿米绪人孩子的国家利益大于其父母的宗教自由的基本权利。威斯康辛州提出了两个主要理由来支持它的义务教育制度。“第一,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在我们早期历史上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我们要保持自由和独立,就有必要让公民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以便他们有效而理智地参与我们的开放政治体制。第二,教育能使个人成为自力更生和自给自足的社会参与者。”⑧

而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认为阿米绪儿童已经接受一年级到八年级的教育并且获得能够在现代社会中生存的基本识字技能,并且阿米绪人的宗教要求培养的是能够承担农业劳动和宗教规训的信徒,同时由于违背州义务教育法的程度相对较轻,所以无法证明该州要求接受九年级和十年级义务教育的利益大于阿米什宗教实践对于该教派继续存在的重要性。⑨

三、威斯康辛州诉约德案判决的社会基础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白人和少数族裔的多元社会文化而交织共存于一个共同体之中,这就决定了在美国民主的界定和管理更加复杂。根据以往的历史可知,美国曾有无视少数人的过去,没有处理好黑人、印第安人等少数族裔的历史,美国人对之付出过很大的代价,因此对待这个问题也越来越谨慎,越来越宽容,威斯康辛诉约德案成为了美国民主经历了不断被检验、修改进而实践的过程从而被不断完善的结果,而其审理的结果也刻地反映了那个时代的一些特征。

(一)宗教豁免权的讨论高峰

在20世纪70年代,威斯康辛诉约德案的发生正值美国宗教豁免权的讨论高峰。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联邦法院授理了多起宗教豁免权的案件“在1940年坎特维尔诉康涅狄格州案中,州治安法禁止未经官方事先同意的宗教性募捐‘耶和华’见证人教会的教徒未经许可私自散发宗教材料并募捐因而被定罪。但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第一修正案撤销了该定罪。”⑩1943年的默多克诉宾夕法尼亚州案⑪中,州政府的法律被认定为限制了耶和华见证会自由实践其宗教的权利,因而是违宪的。1961年布劳恩菲尔德诉布朗案⑫中,虽然法院认为宾州法律没有侵害宗教自由实践的权利,但是依然要求宾州做出相应的社会福利行动来减少对于布劳恩菲尔德等人的间接负面影响。在1963年的舍伯特诉维纳案中⑬,南卡罗来纳州的规定对舍伯特的宗教信仰造成了严重的限制而被判定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二)司法能动主义的广泛应用

1969年到1986年的“沃伦法院”是司法能动主义的第二高峰期。⑭“美国学者把联邦大法官的司法思想分为消极司法与积极司法两类,前者注重自我约束,刻板地执行法律;后者往往把个人思想观念融入司法实践,能动地解释法律条款,通过司法判决引导下属法院和政府行为,推动某种价值观念或社会正义。积极司法的大法官注重司法结果,不拘泥于法律条款,强调法院判决应对社会现象做出能动反应,在客观上执行了部分立法职能。”⑮在威斯康辛诉约德案的审理过程中,沃伦·伯格大法官详细而精确地考察了阿米绪人的悠久历史,他们的生活习惯,对于强制性教育可接受的范围,强制性教育可能给阿米绪人宗教带去的影响,阿米绪宗教信仰和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依据所产生负面影响的大小而不是拘泥于法律条文而判断是否应该给予阿米绪人以豁免权并获得了压倒性的胜利,这一案件的胜诉无疑表明了在20世纪中期美国民权运动的局部胜利,也证明了美国的司法在处理代表多数人的宪法与美国少数人的关系的理念更加完善和成熟。

四、结语

威斯康辛诉约德案反映了美国在处理少数人与多数人利益以及维护宗教自由时成熟而准确的决策能力。美国社会的民主制度为少数人留下了申诉﹑辩解和反抗的渠道。为了更好地判断美国人处理少数人与多数人利益、宗教自由权利等事务的原则,我们把视野转向威斯康辛诉约德案以后,能够更加清晰的判断出最高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标准以及标准的不确定性。

在1977年,同样是涉及到阿米绪人的宗教信仰与州权利的案件“阿米什社会保险案”中,阿米什的宗教信仰是子女赡养老人,而阿米绪拒绝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险税与政府财政关联度很大,如果在这一领域允许豁免,那么宗教对战争开支的反对将要求豁免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伯格大法官以此为由而维持了联邦在此适用社会保险法的合宪性。⑯在1983年的“种族歧视免税案”,最高法院驳回了两所私立大学基于其诚实持有的宗教信仰而实行种族歧视。

可见,在上述那些被准以宗教豁免权的案件中,与少数族裔权利起到冲突的都是经过调查,州可以有更好地办法来解决问题的事件;而那些与国家、政府财政收入有冲突的案件都败下阵来。所以我们判断,美国人处理少数人与多数人利益以及宗教自由的时候奉行的是“实用主义”原则,即便是在民权运动轰轰烈烈的时候,道德的情感并没有左右美国的司法体系。“实用主义”原则虽然不能解决一切碰到的少数与多数冲突的问题,但是历经挫折后,美国在较好的时代环境下做出了尽可能保护少数人利益、保护最大限度的自由的举动是值得提倡的。

[注释]

①第十条修正案: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②美国的教育管理权归属于各州,对中小学最有发言权的是各地的学校理事会,由家长和教育界人士共同组成,各州的议会有教育立法权.

③Wisconsin v.Yoder.406U.S205,237.http://caselaw.findlaw.com/us-supreme-court/406/205.html.

④同上.

⑤同上.

⑥同上.

⑦Wisconsin v,.Yoder,406U.S205,222.http://caselaw.findlaw.com/us-supreme-court/406/205.html.

⑧同上.

⑨同上.

⑩雷安军.美国宗教自由实践条款的范围和限制问题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3:21.

⑪Murdock v.Pennsylvania,319U.S105(1943.https://www.law.cornell.edu/supremecourt/text/319/105.

⑫Braunfeld v.Brown,366U.S599(1961).雷安军.美国宗教自由实践条款的范围和限制问题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3:21.

⑬Sherbert v,Verner,https://www.law.cornell.edu/supremecourt/text/374/398.

⑭李桂林.法律方法与司法功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 :85.

⑮黄贤全.试析罗诉韦德案及其影响.世界历史,2006(1) :78.

⑯张千帆.自由还是法治?论宗教信仰的豁免权及其界限.刘澎主编.国家·宗教·法律.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86-104.

中图分类号:B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5-01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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