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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2016-02-05付海涛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付海涛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付海涛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伴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的火爆进行,我国体育呈现出产业化的发展趋势,这为体育赛事的组织者、传播者等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网站也投入大量资金制作具有独创性的体育赛事节目。但是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缺陷,涉及体育赛事节目的纠纷不断发生。为此,需建立完整的体育赛事著作权保护体系,使体育赛事产业链上的各个主体的利益能够得到妥善的保护。

关键词:体育赛事节目;立法缺陷;立法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更多地追求精神财富,体育开始朝着产业化方向发展。体育赛事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各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门户网站纷纷购买赛事转播权、制作自己的体育赛事节目,并且聘请各类嘉宾进行解说。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存在缺陷,使得利益主体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对此,本文将主要讨论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针对其法律保护的不足,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

体育赛事节目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平台对于体育比赛播送(包括直播或者转播)以及以其为基础所制作的产品项目。体育赛事节目,特别是奥运会、世界杯、“超级碗”等大型比赛直播,会使节目制作者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和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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