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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及权利救济问题研究

2016-02-05吉雨馨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臧 怿 吉雨馨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00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及权利救济问题研究

臧怿吉雨馨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100

摘要:著作权客体范围庞大、权利主体复杂,关于合作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过于模糊、笼统,合作作品因其作者的特殊性、作品权利行使的整体性,当权利遭受侵犯且合作作者不能达成诉讼的合意,应如何参与诉讼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关键词:合作作品;权利救济;权利归属

一、合作作品的概念及其界定

(一)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合作作品,不仅要求作者思想观点与情感倾向近似一致,还要求作者间有相互合作和共同创作和明确意思表示。这往往需要合作作者有相同或相似的感情的共鸣、生活素材和共同创作的欲望①。

(二)始终贯彻着合作创作的意图

有意识地协调各作者的创作风格,使创作成果做到协调统一,相互衔接,整体和谐的目标。这正是合作作品区别于汇编作品、结合作品的特点。根据这一原则,可以区别那些表面是,但实际上并非是合作作品的情形。

(三)作者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合作作者所完成的作品,应当是合作作品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为了出版秩序,对作品进行单纯技术加工、编辑排版等未赋予作品本身新的表现形式,不属于合作作品的创作。

二、合作作品侵权救济及赔偿分配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只要合作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每位合作作品的作者均有行使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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