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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措施适用与人权保障问题

2016-02-05郑阿娟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郑阿娟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反贪侦查措施适用与人权保障问题

郑阿娟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要: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本身,虽然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但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实体法服务,而司法操作本身是在遵循程序法规定的同时去体现实体法内容,实现实体法的价值,但是程序法相关条文的表述过于模糊,司法人员真正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时,就给司法权本身的公正性带来挑战。

关键词:人权;保障;侦查措施

一、反贪侦查中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思考

(一)法律规定

在技术侦查的法律依据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该条第三款规定,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在技术侦查期限规定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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