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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社会背景下的民间自治机构规约
——以《中华佛学院总章》为例

2016-02-05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作用

徐 阳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论法治社会背景下的民间自治机构规约
——以《中华佛学院总章》为例

徐阳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摘要:《中华佛学院总章》是寺庙领域范围内的民间自治机构规约,内容包括总章、内容包括允许开设课程、制定学术标准、财务人事及其相关程序等。民间自治机构规约作为一种社会治理规范,在实践过程中所累积的历史经验对于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借鉴意义。通过研究民间自治机构规约的构成特点及其作用,来寻找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发挥民间自治机构规约作用的途径。

关键词:民间规约;构成模式;作用;完善建议

《中华佛学院总章》是寺庙领域范围内的民间自治机构规约,内容包括总章、允许开设课程、制定学术标准、财务人事及其相关程序等。其运行机制包括内外两个部分:其内在运行机制是基于对佛教文化的信仰和内心的尊崇;其外在运行机制则是首先将佛学院运行的有关学习、财务、会议等程序进行细化,其次对所涉及程序的效力进行确认,最后规定了违反相关程序时的有关惩办细则。

民间自治机构从本源上看是特定区域范围内的组织成员自我管理及自我运行[1]。民间自治机构规约具有鲜明的意思自治和规范的程序操作,该规约在其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制约性和保障性。

一、民间自治机构规约的构成模式

(一)原则

原则是规约内容的高度凝练是内容的精髓。民间自治机构规约的原则因其对象的不同而稍有差别,总的来说在保障相关成员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多的体现了合理的理念。

(二)具体办事制度

自治机构规约中规定了严格地财务审批、汇报制度。比如对预算的制定主体、使用主体、账簿的记录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立了谁使用谁申请,谁批准谁负责,与此同时还设定了监督机构对预算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校对。

为了实现自治机构的办事效率,规定了具体的办事机构如《中华佛学院总章》中的主任室以及类似的理事会等。它们彼此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提高了自治机构的办事效率。

(三)对规约效力的规定

民间自治机构规约具有约束全体成员的作用,成员应当在规约框架之下开展相关工作。其产生和变动要经成员中绝大多数人的同意,如果不涉及撤销或变更,所有受规范的对象都必须严格履行。并对不遵守规约效力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惩办措施。

二、民间自治机构规约的作用

(一)提高法律素养

鲜明的意思自治使得该规约的认同感较一般的法律规范更为强烈,成员能够认真遵守各项规定。在认真遵守规约的前提下,就能实现其权利保障。在此种结果下,可以培养成员遵章办事的习惯,有利于法律规范的宣传,进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二)弥补法律空白

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滞后性,民间自治机构规约的制定程序较其更为灵活。在缺乏明确法律规范和相关程序无法进行调整的领域,民间自治机构规约更能适应各种层出不穷的新情况。

(三)社会自我管理

民间规约在社会的自我管理上的适用所体现出的优越性是国家法难以替代的[2]。乡规民约的自我管理功能还体现在它的制定程民间自治机构规约中在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制度建设方面体现了民主的理念,有利于规范该规约在不同层面的作用,有利于自治机构在社会中的发展和完善。

三、法治社会背景下的完善民间自治机构规约的建议

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上所写“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但实践中有以下问题:第一囿于自治机构成员法律素养不均衡,那么如何在规约中更多的体现法治精神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第二民间自治机构规约所依仗的道德制约机制受到相当大的冲击,如何提高民间自治机构规约效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为改变民间自治机构成员法学理论水平不足的现状,在制定民间自治机构规约的过程中适当引入外部参与和评估机制。首先在制定过程中既要参考全体成员的意见,又要重点考虑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成员的意见。其次邀请高校的法学教师、人大立法工作者、司法实务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等外部人员参与该规约的制定过程,在规约初步制定后送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相关审查,进一步加强法治精神在规约中的体现。

第二在增强效力方面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就民间自治机构自身而言引入现代自治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摒弃以往道德约束的理念,注重规约的制度建设逐步增强规约的制度约束力。其次对国家层面而言,对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一般法律规范具有相同立法价值的民间自治机构规约有选择性的吸收,使得该规约在立法层面获得相关的效力。最后司法层面上的转化有利于增强民间自治机构规约的效力,在尊重制定法的同时,也要注重发挥规约的补充作用。在法律规范尚未介入的领域,为了更好的增强规约的效力,要试着利用民间自治机构规约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都提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又迎来了一次重大的机遇,这其中如何进一步发挥民间自治机构规约在社会自治管理和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去做。

[参考文献]

[1]袁雪霞.乡规民约及其法治功能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7.

[2]张文中.试论乡规民约的形式与效力[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3).

作者简介:徐阳(1988-),男,山东临沂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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