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利弊之探索
2016-02-05罗骞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罗 骞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利弊之探索
罗骞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摘要: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虽然仍没有让民众看到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式制度的出现,但随着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频发,其已成为中国法学界与社会学界一个炙手可热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检查机关,在实践案例中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既体现出其优势,但也有缺陷。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索,希望对今后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与完善积累一定经验。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天生维权者;角色混乱
一、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这一概念一经引入国内便让无数法学专家与社会学学者陷入狂热的迷恋之中。这一全新的诉讼模式在西方已经相当成熟,相应制度也已十分健全,也只是在称呼上表现各异,但都体现了对公众利益强有力的保障与支持。
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在无明确行政相对人时由与此无直击利益联系的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新形式的行政诉讼。虽说是一个“舶来品”,但其与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日本的“民众之诉”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实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又一开创性事物。
近年来,在全国上下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其案件类型之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正在全国范围内频繁出现,再加上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的出现让民众看到了全新的改变,即使有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建议目前还没被采纳,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进程正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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