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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契约性本质刍论

2016-02-05廖非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廖 非

永州市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湖南 永州 425000



法治的契约性本质刍论

廖非

永州市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湖南永州425000

摘要:结合当今现实,寻找出人治与法治的相通处,从法治的契约性本质入手,指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的本质之一就是契约性,特别是在和平时期,正因为如此,法律制定出来后,从政府到社会到个体均应自觉遵守,自觉捍卫法律的权威性,使其切实可行。

关键词:法治;契约性;本质;践行

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就常常被认为是相冲突的,但笔者以为,其实二者之间也是能相通的,即法律,特别是民法和行政法,是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契约性意志上的,又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意志。所以法律是柔性与刚性的辩证统一,是契约性和强制性的辩证统一,特别是在世界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契约性重要意义日益彰显。

所谓契约,它指的是两个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者有一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一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允诺。换言之,契约是能够用法律约束的立约人的合意,或者是能直接或间接用法律强制执行的允诺。没有契约就没有法律,契约是法律的基础。

国家法律可以说就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契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所谓法治就是指各种关系及其运行,均在体现共同意志的契约规定中运行,体现其相应的意志,合理承担责任与义务,从而实现社会的有序运行、稳健发展。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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