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职业伦理
2016-02-05宋阔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宋 阔
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论法官职业伦理
宋阔
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合肥230000
摘要:法律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司法又是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是秩序和公正的最具权威的维护者,是平衡人民和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利益的中立裁判者,因此法官的个人品格以及法律素养就显得尤为重要,二者的结合构成了法官的职业伦理,本文从法官职业伦理的必要性、内容以及职业伦理的培养三个方面论述法官的职业伦理。
关键词:职业伦理;司法公正;法律素养
一、法官职业伦理之必要性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法律本身并不能自动的运行,必须要通过专门的法律人才能践行法律。法律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是秩序和公正的最具权威的维护者,是平衡人民和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利益的中立裁判者,法官通过践行法律构建起从法律到公平正义之间的桥梁,因此法官在实现法律本质要求的道路上显得尤为重要。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与司法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对于一个民主法制国家,作为国家与人民权利的居中裁判者,构建法官职业伦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显而易见。
二、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
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