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效力
2016-02-05贾红娜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贾红娜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效力
贾红娜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本文通过研习实务中对于伪造股东签名形成公司决议的案例,理顺各地法官的审理思路,分析其对案件的定性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总结这类案件的处理与法律、法理不符之处,并结合其他各国和地区对于瑕疵决议的立法救济,区分瑕疵的不同类型,指出我国公司法第22条的不足,给予其完善建议,以期能够达到科学审慎判断各种决议瑕疵情形,公平合理地作出判决。
关键词:决议瑕疵;股权转让;不成立
现行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公司瑕疵决议的救济方式,伪造股东签名形成公司决议而产生的纠纷在实践中屡见不奇,那么只有无效、可撤销两种效力情形是否可以全面涵盖公司决议中出现的问题?以伪造股东签名的股权转让决议为例,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官的处理思路是,认为此种转让是成立的,只是效力待定,然后法官会根据案件事实找到一些法条依据进行确定,使其有效或者无效。具体而言:
一、判决无效的情形
一般的思路有三种,一是认为股东签名被伪造,导致股东的股权被转让与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二是适用合同法第48条,认为伪造股东签名的人属于无权代理而无效;三是适用民法通则第55条,认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那就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股权转让当然就属无效了。
这种处理结果与法律是不相符的,原因在于:此处并不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因为被伪造签名的股东并没有意思表示,没有签名,就个人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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