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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缺陷及其完善

2016-02-05马媛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马 媛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缺陷及其完善

马媛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是民事诉讼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司法认知的渐进性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往往不可避免。本文主要探讨分析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期为实现立法本意与司法操作的良好对接提供参考。

关键词: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程序转换

一、当前简转普制度中的缺陷

(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清,界定不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简单”案件界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的含义作出进一步解释,但仍旧原则性有余,具体可量化性不足。经笔者多方调研,大多数基层法院立案庭的立案标准都为“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都一律立为简易案件”。这就导致在当前司法资源极度紧张的现状下,部分本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纳入了简易程序,当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这种将转换程序作为程序误用的补救方式的做法必然造成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简转普过程中未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若干规定》第3条明确当事人可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成立的,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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