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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消费方式的消费者反悔权思索

2016-02-05李津阳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消费者

李津阳

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特殊消费方式的消费者反悔权思索

李津阳

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自2014年3月15日实施以来,将反悔权纳入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之中,更充分的保证消费者行使该权利不受阻碍,虽然体现出新法的与时俱进,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和缺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所规定的对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采用了列举的形式,这样就排除了许多可以适用也需要适用的经营模式下消费者反悔权,特别是在现实消费中的一些情况是否可以适用和一些特殊消费形式下的消费者反悔权适用问题。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反悔权;反悔权适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者占有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地位,同时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也日益凸显出来,但是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已经针对此种现象规定了一些倾向于保护消费者一方特殊的制度,如:英国、美国的“冷静期制度”[1]、德国的“消费者撤回权”[2]等,它允许消费者有条件的反悔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如今,在我国,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已经成为除实体购物以外最热捧的购物方式,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和别出心裁的促销手段,消费者往往形成“冲动消费”而不能进行理智消费,这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服务的越来越专门化,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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