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证据保全探析
2016-02-05邓天江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作用
邓天江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0
公证证据保全探析
邓天江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10
摘要:公证证据保全是以公证机关作为主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民事证据资料加以固定。该项证据保全方法是为了防止纠纷或者在日后发生纠纷时使保全证据具有有效的证明效力。作为一种证据保全方法,它与以法院作为主体的证据保全具有很强的区分度,然而它也具有法院证据保全所不具备的优势和效果。本文从公证证据保全的概念出发,探析这种证据保全方法与诉讼证据保全的区别以及它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公证;证据保全;保全方法;作用
一、公证证据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公证证据保全是公证机构作为证据保全主体,依照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对预防纠纷或者实际解决纠纷有意义的证据实施保全活动。[1]由该概念看出公证证据保全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公证证据保全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公证机关,实施保全的实际人员需要为公证员。这是无法改变的主体要求,公证机关的一项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能就包含了公证证据保全。其次,公证证据保全是依申请实施的。就是说在公证证据保全工作开展之前必须有相关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公证机关本身是不能够基于自己的职能主动介入到证据保全工作之中。从这一点上来看,被动性是它的主要特征之一。最后,公证证据保全的对象是那些可以预防纠纷发生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能够实际帮助解决纠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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