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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2016-02-05韩璐璐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韩璐璐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韩璐璐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众所周知,有约必守。但赠与合同,由于其无偿性的本质,我国法律为保护善良赠与人的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中赋予了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本文将从第186条出发,以合同的无偿性为研究基础,分析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性质和存在的必要性,提出该制度上存在的矛盾,发现我国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缺陷,从而提出一些见解和建议,达到既保护善良赠与人的利益,又保护受赠人的可期待利益不受侵犯的效果。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立法缺陷;完善

《合同法》第186条明确规定了任意撤销权。近几年,我国出现了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天津爆炸等多次巨大灾难,因赠与而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如何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社会给予了的密切关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是一个关于立法完善的重要契机。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性质的评析

我国《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理论界对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性质存在很大争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形成权说、合同解除权说。

笔者赞成形成权说。此观点认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之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关系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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