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体现出的法益侵害理念
2016-02-05陈露
山西青年 2016年12期
陈 露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浅谈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体现出的法益侵害理念
陈露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法益侵害说是指刑法处罚行为人的根本依据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与人相关联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中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文认为刑法13条中的但书规定体现了法益侵害理念,故在此将分别对但书内容和法益侵害说的观点作粗略介绍和解析,并粗略探讨二者的内在关联。
关键词:但书;法益侵害;内在联系
一、但书的内容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中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具体言之,可分为两部分:
(一)前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早期有学者指出,情节是指客观损害结果外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情况。[储槐植,张永红:《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从我国刑法第》条但书说起》,《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88页]然而,那其实是建立在老旧的社会侵害说的基础上而形成的解释。社会侵害说在当今社会下已不能再很好适用,基于法益侵害说(具体解释后文会提到),笔者认为,情节,是指在一定程度上评价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何种程度的影响的各种情况。
我国刑法对情节做了程度不同的各种描述,情节轻微与情节显著轻微从表面上看区别不大,但二者确有质的差别。情节轻微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而情节显著轻微则不以此为前提,相反,它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条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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