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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制猥亵罪的变化看刑法对男性的性权利保护

2016-02-05周继承

山西青年 2016年12期

周继承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从强制猥亵罪的变化看刑法对男性的性权利保护

周继承*1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要: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从“谈性色变”逐渐开始加强对性权利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将男性纳入强制猥亵罪犯罪对象,对男性的性权利保护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对男性的性权利保护较对女性的性权利保护而言,还是相对滞后。男性的性权利保护不足问题仍然存在,现实中侵犯男性性权利的事件仍层出不穷,例如男性间的“鸡奸”、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等,现行我国《刑法》对此诸如此类的行为缺乏相适应的法律规定。重新构建强奸罪,将男性纳入到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中,把保护男性的性权利贯穿于整个刑法体系中,才能使男性的性权利得到应有之保护。

关键词:性权利;强奸罪;刑法保护

随着性观念的解放和日趋多元化,侵犯男性的性权利案件与日俱增,如何在法律上对男性的性权利进行有效保护,是法学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既是中国刑事立法进程上的重要突破,也是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一个福音。

一、关于强制猥亵罪的修改与反思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修改成了“他人”,罪名因此变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从此之后,强制猥亵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也被认为是犯罪。“强制猥亵罪”犯罪对象的扩大使男性的性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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