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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代理人登记制度下的审慎审查

2016-02-05肖礼陆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肖礼陆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 义乌 322000



浅析代理人登记制度下的审慎审查

肖礼陆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义乌322000

摘要: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在准入条件更宽、审批流程更简、办事速度更快的要求下,工商(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行政机关,应如何把好审核关,让准入的市场主体资格达到法律意义上的完备,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商事登记;审慎;审查;完善

一、引言

义乌市作为浙江省商事改革的前沿阵地,无论是三证合一,还是五证合一、全程网上电子化注册等各项商事改革一直走在全省前列。商事新政下,整个商事登记按照准入条件更宽、审批流程更简、办事速度更快、服务效率更高的要求进行,这使得我们登记机关和人员在注重效率及服务时会忽略一些工作细节。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如何审查委托他人代理的登记行为,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现行商事制度下委托他人代理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占总登记数量80%左右,将让登记机关在登记领域隐藏诸多法律风险,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下初浅的探讨。

二、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应尽何审查义务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确定了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履行形式审查职责,第二条规定明确登记机关在审查材料时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审查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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