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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发挥高校宪法教育主体性策略研究*

2016-02-05孙婷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主体性法治大学生



法治视野下发挥高校宪法教育主体性策略研究*

*院级课题:高职思政课的差异化实践教学策略研究成果(课题编号FZ1514)。

孙婷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116

摘要:宪法教育是提高公民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摆在依法治国路上的紧迫任务。但是主渠道的高校宪法教育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试从高校大学生主体性角度找出症结所在,分析成因,结合教学实际,提出对策,以期增强高校宪法教育的时效性与针对性,实现宪法教育和公民素质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宪法教育;大学生;主体性;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就要求从实践层面加快步伐,使宪法真正进入社会生活,真正发挥其约束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功能。每一个生活在这个国家的公民,都应该认同宪法所确立的价值秩序,了解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个合格公民应有的素质。公民素质问题一直都是制约我国现代化进程的短板,要改善公民素质,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依靠宪法教育。高校思想政治课应该厘清思路,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体性,加强大学生宪法教育的主渠道建设。

一、高校宪法教育主体性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宪法教育是通过宪法知识的传授,培育公民宪法意识、孕育公民宪法精神、坚定公民宪法信仰、养成公民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行为习惯与教育实践活动。还有学者认为:宪法教育是指宪法知识、宪政精神和宪政文化的教化、传承、培植和发展的过程。而我们认为宪法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宪法知识的传授,宪法意识的养成和宪法信仰的培育的一系列过程。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历史地决定了它在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的奠基性。要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人民必须发自内心拥护并真诚地信仰它。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国民宪法法律至上观念和宪法意识的形成也得益于本国系统而卓有成效的宪法教育。因而,建设法治国家,树立宪法信仰与权威,提高公民素质,必须全面推进宪法教育。

所谓主体性,就是主体?——有意识从事社会性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满足其各方面需求的现实社会的人的本质或者属性。宪法教育的受教主体是全体公民。其中作为公民的高校大学生是国家培养的知识精英,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主力军,他们不管是社会管理者,还是普通劳动者,接受宪法教育,对于培养法治国家的合格公民,促进个人社会化至关重要。因此,高校宪法教育的关键是发挥学生主体性,激发他们主动学习宪法知识,尊重宪法权威,增强宪法意识,提高信仰宪法的自觉性。

二、高校宪法教育中主体性缺失的表现与成因

目前高校的宪法教育,除法学专业学习外,学生显性的宪法教育主要通过高校思政“基础”课开展的。2015年思政“基础”课统编教材全面改版,法律部分重新整合,但宪法内容仍不可撼动,凸显其在法律素质培养中的绝对地位。但笔者从学生调查、常年教学实践和同行交流等渠道获知,在高校宪法教育中学生主体性缺失严重,直接影响了宪法教育的时效性。其主要表现和成因分析如下:

(一)学生对宪法内容和作用的认知度不够

笔者曾随堂就宪法内容和作用对学生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约30%的学生认为宪法与自己生活无关;50%的学生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宪法作用的认识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宣示意义层面。20%的学生认同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但认为实际用处不大。这是因为:首先,学生对宪法的印象仍停留在“政治法”阶段,不能深刻领会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核心的应有之义。其次,宪法内容的规定与学生的日常生活相关程度低,未涉及学生的根本的切身性利益,学习宪法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对宪法法律作用的信心不足,因而学生缺少主动学习宪法知识的需求牵引。再而,学生对宪法的弱视,还来自于我国宪法本身不具有可诉性的原因。最后,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没有真正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更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判案依据。因而,在教学过程中,找不到真正的违宪案例,宪法作用和宪法权威的说理性不够,证明力不足。

(二)学生在宪法教育教学中被动参与

现阶段立足于思政“基础”课的宪法教育,多强调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的内容。但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更应该强调它作为“万法之母”的地位。教学理念上,应明确宪法“限制国家权力”和“赋予公民权利”的双重使命。这一部分不少教师多自上而下进行灌输,讲课内容不容置疑,学生只能被动接受。教学实践中,宪法教育内容上也多重视宏观制度的讲解,忽视甚至省略公民权利的解析。学习方式上,学生在课程中被动接受,没有真正融入课堂。其实,学生的权利意识十分强烈,参与意识和能力都初步具备,如果在宪法教育教学中,多探索些发挥学生主体性的教学环节,能让学生在学习宪法知识的基础上,更深层次地体会到宪法发生作用的过程、方式和机制,内化于心,这样才能实现宪法教育的最终目的。

三、高校宪法教育学生主体性发挥的途径

(一)重视国家宪法日,在学生中开展各种活动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以立法的形式确立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它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高校和教师应该以纪念日为契机,以各种宣传、主题讲堂、纪念活动为依托,运用头脑风暴法,让学生能够身处在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氛围中。通过亲身接触宪法,有利于在抽象的宪法文本与具体的权利自由之间搭建感性联系,使宪法观念和宪法体现的基本精神更加深入人心。

(二)更新教育理念,重视实践教学,最大程度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立足于思政“基础”课的宪法教育,应该回归宪法人权属性的本质。把宪法知识的内涵,层层推进地向学生宣讲,不仅要说明条文,更要讲解宪法发展的历史、宪法推崇的社会价值以及宪政实现的条件。重视实践活动,让学生参加宪法教育教学的全过程。笔者通过课前布置学生查找宪法在中国发展的历程,以期形成学习现行宪法的动态性认知。课中进行案例教学,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来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充分发挥学生主体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掌握宪法知识,形成正确的宪法意识。同时,除强调宪法的国家制度建构之义外,着重讲述宪法基本权利。课后,鼓励学生对改革开放后涉及的重大权利法律案件进行还原,拍摄成视频。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全方位地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三)教师引导,增强学生学习宪法的信心和动力

目前大学生对学习宪法缺乏动力和信心,主要源于现实生活不良的社会影响和未能正确地理解宪法的作用机制。如偶见报端的重大司法不公案件等,使民众对宪法法律的信心不足。教师在授课时,一定要讲清楚我国人民宪政的本质属性,讲清它与西方的所谓宪政本质上的不同。从现实和历史两个维度,坚定学生走中国特色宪政之路的信心。面对当前宪法知识普及度不高的现实,作为教师必须在讲清宪法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引导学生积极联系实际,生动地展示宪法与现实生活的内在联系,尤其要善于抓住大学生群体关注的社会热点,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宪法知识对其作出分析与评价。引导学生以开放的态度看待我国的宪法和宪政实践,明确宪法是对公民生活的指导是全面的,是高屋建瓴式的,从而增强学生对我国宪法实施的信心和学习的信心。

总之,没有对宪法的认同和信仰,就没有宪法的落实,也就难以凝聚社会的共识和力量去建设法治中国。教师作为高校宪法教育的具体实施者,应该广开思路,引导学生发挥学习宪法知识,形成尊重宪法权威,树立宪法信仰的主动性。宪法只有“落地”,走进大学生和普通民众的心里,才能成为“活着的宪法”,才能成为政治民主、社会稳定、国家发展、提高国民素质的不竭动力。

[参考文献]

[1]郑贤君.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何谓根本[J].中国法学,2007(04).

[2]李德龙.论宪法教育对宪政建设的价值构造[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

[3]陈正桂等.宪法教育:美国公民教育的重点与核心[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10).

作者简介:孙婷(1980-),女,汉族,安徽寿县人,法学硕士,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宪法与行政法治。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0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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