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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型企业探析:制度设计与现实考量

2016-02-05阮丹微

山西青年 2016年8期
关键词:科技型企业

阮丹微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我国科技型企业探析:制度设计与现实考量

阮丹微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摘要:科技型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我国不断挖掘的经济增长点。针对全球知识经济时代所展现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特点,科技型企业的重要性愈发彰显。本文主要结合当前科技型企业的特点,思索科技型企业在法律制度上、组织构架上、政策倾斜上等设计的合理性。

关键词:科技型企业;企业组织形式;政策倾斜

一、科技型企业整体概述

科技型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主要生产具有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和高效节能等功能的科技产品。我国当前的情况是:科技企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别于劳动密集型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首先是企业改革频繁以适应高速发展的世界对科技的不同需求;其次该类型企业的主要管理对象为知识性员工;第三是一线人员多为技术性或营销操作性人员。

我国科技型企业起步晚,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差距较为明显的。美国硅谷——旧金山所形成的大规模科技型创新性企业集聚,世界500强更是枚举不胜。谷歌、苹果、惠普、搜狐等现今执世界科技创新型企业牛耳的科技型企业均发轫于此。不可否认,我国当前科技型企业的确无法与之相提并论。但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却潜能无限。当前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处于成长过程中的科技型企业,虽然企业规模或产能较小,但最具活力和前景。它们享受我国政府政策的优待(尽管优待程度地区间具有差距),新《公司法》的修改,取消注册资本门槛的限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立提供了契机。因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具有美好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未来高新技术大企业发展的萌芽和基础。

二、当前我国科技型企业组织构建的合理性分析

我国科技型企业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设有董事长、总经理及根据其需要所设立的不同部门。但是这并不表示我国科技型企业理想的企业组织形式仅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组织形式选择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状况加以考量。

对于初设立的又或是处于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制是明智之举。一方面,注册资本要求放宽,企业设立便利;另一方面,承担的风险少,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会计也无须向社会公示,公司发展经营的外界压力小,适合初期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具有合理性,既控制了风险,又减小了压力,使企业管理者能更收放自如地进行企业建设和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规模大,发展迅速,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来说,一味追求自身内部构建稳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则显得过于保守。因为其自身的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方面所具备的优势,使其具备承担较大风险和社会各方面压力的能力。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更适合企业的发展,因为其在股东数量上限制被打破。至于选择募集式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发起式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科技型企业自身定位的不同会有差异。一般来看,选择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高利润与高风险并存。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其所发出的的信号看,募集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很可能会是科技型大企业最终的选择,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

三、政策倾斜的必要性分析

政策倾斜意味着部分人能享受优待。从公平角度来看,政策倾斜并不合理。因为一方享有优待,意味着某种权利,或某种资源不能公平被分配。这不符合我们所提倡的公平原则。

“公平(fairness)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并不带有价值取向,意思是说对待同一事物不要采取双重标准,而是强调衡量标准的同一性,这与《辞源》对其的解释是一致的,即‘不偏袒’。”①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具体地讲,它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过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与人过多”。②但是公平是相对的。科技型企业由于具有高成长、高风险、高收益并行的特征,这些很大程度上会阻碍科技型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在我国,科技型企业一般都是尚未进入成熟发展阶段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不为其提供便利,吸引其涉足科技型企业的建设发展,将阻碍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研发创新能力的提升,直接堵死了我国当前经济转型的道路。可以说,政策倾斜于科技型企业是必要的。

吴晓波在总结2014年中提到值得欣喜的事是年轻人眼里有欲望。诚然,就表面来看,“欲望”这此具有贬义色彩。但从客观认知出发,有欲望确实是一件令人惊喜的事。因为欲望,人们才愿意去冒险尝试;因为欲望,经济发展的各种方式才能被人们接受。针对科技型企业自身固有的风险,用政策倾斜去激发人们眼里的欲望,有利于科技型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当然,我们必须防范打着科技型企业的名头,享受各种政策倾斜的福利,却未将科技的发展落于实处的行为。对于能够享受政策倾斜待遇的科技型企业,对其技术成果在制度上应加以规定,使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意识不流于形式。

四、结语

我国当前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仍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体,我国商事法律所提供的企业组织形式能基本适应现有状况,政策倾斜上亦较为合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过就当前我国科技型企业的状况而言,其价值不应被高估。哈耶克曾说,经验和利益的偶然结合往往会向人们揭示出事件中人们还很少了解的方方面面③。我国当前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经验不足,科技型企业所体现的利益并未在社会范围引起足够的人们关注,经验与利益的偶然结合根本没有条件,势必造成对科技型认识的不足。我们必须要有“矛盾频仍,问题丛生”的意识,对未知的可能有防范、有警惕。

[注释]

①严汇.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中共分配理念的嬗变[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65.

②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6.

③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67.

[参考文献]

[1]王旭,刘玉国.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及其特征分析.工业技术分析,2003(4).

[2]付景远.后金融危机时代科技型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打造——基于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下的思考.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12.

[3]严汇.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中共分配理念的嬗变[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65.

[4]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6.

[5]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8-01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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