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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诉制度中前置程序的意义与发展方向

2016-02-04陈芷涵

山西青年 2016年21期
关键词: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司法

陈芷涵

湖南省长沙市明德中学,湖南 长沙 410008



行政公诉制度中前置程序的意义与发展方向

陈芷涵

湖南省长沙市明德中学,湖南 长沙 410008

行政公诉是职能部门为公益权利的保护与落实而执行的行政诉讼,含有诉讼前置程序、受理程序、立案、司法管辖、案件查证、当事人出庭、出具证明、二次审判、启动再审、诉讼费用、撤回诉讼、事件调解、当事人和解等不同的环节。行政公诉的前置程序对公诉过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就此主题展开论述。

行政公诉;公诉程序;前置程序;检察机关

行政公诉制度属于行政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程序原则也需要服从行政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公诉是检察机关为了达到保护公益目的发起的行政诉讼,程序也与一般行政诉讼不同。其主要表现在诉讼前、受理立案、案件调查、证明责任、二审启动、诉讼费用、调解、和解几个方面。

一、行政公诉及其前置程序的定义

在司法领域,行政公诉指当案件缺乏适格原告时,检察机关认定案件相关行政部门的部分行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侵害了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利与利益,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则将依照相关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对法院提起公诉,提请法院对此进行审理与裁判的活动。行政公诉制度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类型,在域外诞生并推广,随着法律的完善由个人本位主义逐渐走向社会本位主义,公众逐渐意识到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随之出现的。行政公诉制度的前置程序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提起行政公诉进程前所设置的一项特殊程序,这一程序通过发起检察建议等法律程序的形式,督促相关法律部门与行政主体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履行其应尽的职责。针对行政公诉制度的前置程序展开研究,对于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不断完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行政公诉的开展,主要包括两个渠道,即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举报与检察机关的自行发现。如果公民与非政府组织发现一些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将其反馈至司法机关,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对此,检查机关需要在一定的时期内予以审查,如果举报公民或非政府组织对结果不满,可以进行起诉。检察机关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代表,其职能部门应当专门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对于构成案件线索的,及时立案调查并及时处理或者起诉。此外,负有监管职责的国有资产、工商、国土资源、民政等行政机关,他们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发现其他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也可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对于行政公诉案件线索,作为检察机关,需要先在第一时间立案审查,看案件是否与行政公诉立案条件相符,关于案件规定,需要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条件统一起来。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才可以作为起诉的前置条件。

二、行政公诉制度前置程序的意义

(一)消化社会矛盾 促进管理创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高速发展,我国社会各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人们急需表述自己的利益诉求,受到个人本位的立法思想约束,社会公共利益在不断受到这一现象的冲击,如环境大面积污染破坏、国有资产大额度流失、土地不合理开发利用等。这些新型社会矛盾的出现大大挑战了我国诉讼的传统模式,从而催生了将社会本位主义作为立法基础的行政公诉制度。同时,在这一行政公诉制度建立过程中,设置前置程序,可以正确引导部分社会阶级矛盾通过行政诉讼的自行纠错系统进行自发解决,从而高效完成行政管理,推动社会创新,有效消化大量社会矛盾。

(二)降低诉讼成本 节约司法资源

在行政公诉环节中添加前置程序的优势还在于对诉讼泛滥化的有效控制。当社会矛盾以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诉的方式降低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及随之而来的损失,并由此纠正相关执法单位的失职行为。若违法行为已经通过行政机关的相关程序得到了处理与制止,检察机关便不需要发起行政公诉,从而大大降低了行政司法成本,节约相关资源。

三、行政公诉制度前置程序的发展方向

在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前置程序已经开始尝试立法并推行。经过近几年的实践现状,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前置程序的建立,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之前,应重视前置程序的司法地位,主动采取检察建议或通过司法质询等程序与相应的主管机关单位取得联系,由主管机关单位进行初步处理,从而有效防止对事实的进一步损害,或将损害结果降低至最小,防止其继续恶化,有效情况下还可直接通过前置程序进行违法行为的合理纠正。

同时,行政机关在进行纠正行为时,也应积极配合检查单位的工作,采取有效措置对违法事件进行快速处理,合理情况下还应采取例外免除的情况,保证行政公诉前置程序具有现实性与可操作性,从而降低例外情况数量,提升行政公诉法律案件的解决效率,降低行政公诉司法程序的成本。

在特殊情况下,如行政机关未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对社会公益的违法侵害已经处于危急情况,可免除前置程序,以防止前置程序的介入降低处理突发性违法事件的效率。

四、结束语

行政公诉的目的是在检察机关开启起诉程序之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从而让诉讼程序无法启动,加快效率。由此可见,行政公诉前置程序作为行政公诉程序内容的一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不仅可以帮助部分社会、经济、民事矛盾在非诉讼状态下得到和平解决,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更能防止诉讼泛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机构效率,展现行政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行政主体在社会环境中的主观能动性。

[1]程金华.中国行政纠纷解决的制度选择——以公民需求为视角[J].中国社会科学,2009(06).

[2]余凌云.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分水岭吗?——透视行政法的支架性结构[J].清华法学,2009(01).

[3]孙琳琳.行政诉讼程序设置问题刍议——以程序分流为视角[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7).

[4]陶元峰.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的现状及检讨[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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