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核算方法的优化
2016-02-03周洁,逄勇,2
水资源保护 2016年6期
周 洁,逄 勇,2
(1.河海大学环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 2.河海大学浅水湖泊综合治理与资源开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苏 南京 210098)
实施生态补偿是将生态系统损害与经济直接挂钩的一种尝试,以环境资源区域补偿作为经济手段,进一步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提高其主动治污积极性,以推进区域环境不断改善[1]。生态补偿作为目前能较为有效改善环境的政策措施,最早由Westman于1977年提出[2]。部分发达国家率先将生态补偿概念运用到区域内森林生态环境、退耕还林、流域污染治理等方面的环境治理实践中[3],其中美国于1986年发布了湿地保护No-Net-Loss政策,对西部草原地区实施生态补偿[4];日本是最早将生态补偿概念运用在本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国家[5];巴西为恢复境内退化的雨林生态系统,也逐步开始探索生态补偿制度[6]。国外在开展生态补偿工作时,多以市场为主,政府引导为辅,以向受益者征收税费或是环境使用权交易的形式征收生态补偿资金[7]。国内部分省市也在20世纪末开始陆续在辖区内开展生态补偿工作[8],产生的环境效益日益显现。

表1 部分国内已开展的赔偿类流域生态补偿工作情况
江苏省在2007—2014年先后在太湖流域、通榆河流域沿线开展流域生态补偿工作,按照“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在部分跨行政区域河流布设补偿断面,并确定其水质考核目标,补偿断面水质超标时上游地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几年的实践,太湖流域、通榆河流域水体水质不断改善,补偿机制也在探索中不断完善,于2014年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流域生态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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