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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与水有关生态补偿框架的探讨

2016-02-03韩艳利娄广艳靳会姣

水资源保护 2016年6期
关键词:生态

韩艳利,娄广艳,葛 雷,靳会姣

(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南 郑州 450004)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重要的有效管理资源与环境的措施,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流域生态补偿更是人们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学术界开展了一系列相关研究工作,中央政府及许多地方政府积极开展试验示范,探索开展流域生态补偿的途径和措施,对流域生态补偿概念、生态补偿标准、生态补偿方式和途径等进行研究,从学术角度提出流域与水生态补偿要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1-6],从社会学角度提出流域生态补偿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目的,在流域内上下游各地区间实施以直接支付生态补偿金为内容的补偿方式。在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方面,有学者提出按照各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流域环境协议,明确流域在各行政交界断面的水质要求,按水质情况确定补偿或赔偿的额度;有的学者提出确定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重要环节是确定上游生态服务的外溢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7-11]。目前流域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是上级政府对被补偿地方政府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或整合相关资金渠道集中用于被补偿地区,或同级政府间开展横向转移支付。有的地方也探索了一些基于市场机制的生态补偿方式,如水权交易、异地开发、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等[12-18]。黄河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目前仅处于探索阶段,流域各省区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相关实践活动,在生态补偿原则、补偿方式及补偿政策[19-21]方面做了初步研究,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流域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类型和生态补偿内容尚未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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