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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广东外债史浅析

2016-02-03陆宗霜

岭南文史 2016年2期
关键词:行商洋行外债

陆宗霜



清代广东外债史浅析

陆宗霜

外债是随着世界经济发展而出现的金融国际化的一种表现,是以附加利息偿还为条件的借贷行为。外债分为广义的外债和狭义的外债,狭义的外债是政府所借外债,广义的外债除政府所借外债外,还包括民间所借外债。一般而言,近代外债债务主体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机构;二是具有重要影响并与政府存在密切关系的企业,如比较典型的汉冶萍公司以及官商督办性质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本文研究的是广东地方政府在清代举借外债的情况。

晚清外债在晚清经济史、晚清外交史研究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在甲午(1894年,下同)战后,外债更是成为影响中国政治、经济、财政、外交等方面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对外债的研究,学术界早有不少成果。如许毅、金普森的《清代外债史论》,[1]从清前期的外贸与海禁等开始论述清代外债的萌芽发展以及之后一系列各种用途的外债。马陵合所著的《晚清外债史研究》[2]从晚清外债的特质、早期外债、外债的借与还、铁路借款模式与官商关系等进行研究。刘秉麟所著的《近代中国外债史稿》[3]更是把清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国民政府三个时期把旧中国的外债梳理了一遍。这些论著都是从整体出发去论述外债对当时中国的影响,而具体研究广东地方的外债的只见于张晓辉教授的《民国前期广东外债概述》[4]和其学生胡浩宇的硕士论文《民国广东地方政府外债研究1912-1937》。因此,本文拟将外债萌芽的十三行时期开始到清末作为研究的时段,把这一时期内广东地方政府举借的各笔外债梳理清楚。因为甲午战争之后,列强对华经济重心从商品输出转到资本输出,外债更是其资本输出的重要方式,因此,甲午是一个重要的分界点,因而本文分外债萌芽的清前期以及甲午前和甲午后三个时期对清代广东外债史作一些考察和评论。

一、外债的萌芽——行欠

中国外债起源现今仍有很多说法,但无论怎样,广东十三行的“行欠”,都是具有一定的外债意味。因此,“行欠”应该是广东外债史萌芽开端。要了解“行欠”,首先要了解广东洋行制度。

广东洋行制度,是清政府吸取明朝管理对外贸易的经验,为防范海盗商人掠夺侵略出发而建立起来的一套管理对外贸易的制度。洋行制度起源于1686年(清康熙二十五年),“乾隆初年,洋行有二十家,而会城有海南行。至二十五年,洋商立公行,专办夷船货税,谓之外洋行”。并规定“凡外洋夷船到粤海关,进口货物应纳稅银,督令受货洋行商人,于夷船回帆时输纳,至外洋夷船出口货物,应纳稅银,洋行保商为夷商代匿货物时,随货扣清,先行完纳。”[5]外洋行就是十三行的最初形态,十三行是官商垄断的,而且具有代政府征税和管理监督外商的职能,同时具有“牙行”性质。洋行的创立,使广州迅速确立了其在对外贸易港口中的垄断地位,大大地促进了广州对外贸易的发展。康熙五十九年(1720),广东“洋货行”组织“公行”,立行规13条,主要是为了协调内部,划一货价等。第七条规定:“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与图画之类,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经营贩卖之。”第八条:“瓷器有待特别鉴定者,任何人得自行贩卖,但卖者无论赢亏,均须以卖价百分之三十纳交本行”。[6]乾隆十年(1745),清政府把保甲制度的成规推行于行商:实行“行”与“行”互保,如果同行倒闭,各行行商负责分摊清偿债务;“行商”保“夷商”,夷商生事或拖欠税款,由行商负连带责任。这就是广东洋行制度中独特的“联保制度”。

随着中西贸易的扩大,使中西商人之间资金往来愈来愈频繁,为方便贸易,除现货交易外,赊购赊销,预付订金等商业信用活动也大量出现。当时中西贸易很大部分都是依靠这些信用完成,虽然清政府要求洋行和外商之间要年清年结,但总是不能如愿。之后,清政府要求:“嗣后洋商拖欠夷人货价,每年结算,不得过十万两,如有拖欠过多,随时勒令清偿”。[7]但这仍然只是一纸空文,很少行商可以遵守。事实上洋行与外商的债务都超过十万两,如1786年,外商欠行商总额达133万多两,[8]1810年洋行欠外商债务总额达262两。[9]在一般情况下,洋行商人能比较迅速地根据订货协定交货,并迅速转售进口商品归还赊账,即使有差错,行商也可以从对外贸易所得的利润中解决。诚如当时的广东官员所指出的:“查夷商赴粤贸易,与内地行辅交易多年,难免无货账未清之事,向来俱系自行清理。”[10]

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发生,就会导致洋行破产而债务无法还清。主要原因是:首先,洋行作为牙行,很多洋行都不是很多资产,“实在资材素裕者不过三四家,其余虽皆有同商互保承充,而本非殷实”。[11]而这些比较富裕的几家,就如同一般的中国人一样,把资本用于购买地产和家庭奢侈消费中,而不是投入到对外贸易中。而且,在士农工商的社会,商为最低层,因而官员的压榨更是不用说的。因此,大部分洋行在对外贸易中是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只能一方面依赖于外商的贷款,接受外商高利贷盘剥;另一方面又只能成为封建官府和官员勒索敲诈的对象。再者,就是外商推销毛织品来换购中国茶、瓷器等,也就是外商把毛织品给洋行推销,而把茶叶、瓷器等从洋行带走。而这些毛织品在当时是不适应中国人需要的,结果洋行往往因卖不出去而赔本。因而,洋行的日益亏损,债务无法偿还,最终不得不宣布破产,从而形成“行欠”。据统计,当时39家洋行中,因无力偿还外商债务而破产者达20多家之多。“行欠”总额据英国人格林堡估计为1650万元。[12]

“行欠”就是洋行破产后,洋行商人无力偿还外商的债务,这似乎是洋行商人的个人私债。但实际上并不这么简单,前面说到,洋行商人是垄断对外贸易并且代政府行使管理监督对外贸易权力的官商。因而洋行商人的这种性质又使得“行欠”不得不带有“官”债的色彩。洋行破产后,清政府首先依靠抄家或者由子弟代还的方法清偿外商债务,当数目愈来愈大时,由各行商或者官府代还也就成为必由之路。根据广大洋行制度,实行“行行互保”,同行倒闭,则由各行商负责清偿债务。这种方法始于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当时,泰和行颜时瑛、裕源行张天球破产,积欠外商债务达125.44万两,数目巨大。为此清政府下令“着各商摊还”。行商们不愿自己掏腰包,就议定从增加“行用”中开支。“行用者,每价银一两奏抽三分以给洋行商人之辛工也。”[13]洋行商人用“行用”摊还破产行商所负外商债务,使行欠在脱离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由“私债”转变为“半公债”。有时因为外商的催逼,行商一时筹款不足,清政府就令官府先代为垫款。国家动用官库银和养廉银等代为清还外商债务,说明国家财政也一定程度上介入了“行欠”的清还工作上,使得“行欠”具备了“国债”的色彩。

而使“行欠”变成外债意义的是兴泰行和天宝行的行欠。清道光十六年(1836),兴泰行商人严启昌负欠外商债务达226.1439万元,无力偿还,宣告破产。第二年,天宝行商人梁承禧也欠下外商约100万元,宣告破产。而当时英国商人要求要把这两洋行的债务同时还清。1838年3月,英国商人一面要求两广总督饬令行商早日清偿债务;一面上书巴麦尊,要求英国政府出面干涉。最后,只能偿还兴泰、天宝两行的行债19.8290万元,余下的300万元因为中英爆发鸦片战争,而使偿还中断。在鸦片战争失败后,中国被迫与英国签定《南京条约》,其中第五条中规定:“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照向例,……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尚无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元,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场赔还。”[14]这样,兴泰行、天宝行所欠的“行欠”变成中国近代第一笔外债。这笔钱虽说不是清政府有意识、有目的的借贷,但是由于洋行当时的亦官亦商性质,以及后来偿还是由政府直接负责的,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它都具备了外债的意味,可以说,它是中国近代外债的萌芽,或者如《清代外债史论》中所说的,它已经可以说是中国近代外债的开端,也是广东外债的开端。

二、甲午之前的广东外债

清朝财政与历朝财政一样,以土地为基础。政府收入以田赋为主,支出以兵饷和官俸为主。从康熙年间到光绪初年的200年中,清朝总的收入支出规模没有多大变化。正常年景,收入一般在5000万两左右,支出在4000万两,收支相抵,略有节余。但是在战乱、灾荒年份,节余又消耗殆尽。鸦片战争后,由于内乱外患,战费、赔偿的损失和战争造成的巨大破坏,使得清政府常常入不敷出,财政异常困难。太平天国时期,清政府因财力不支,开始允许统兵大员“经营谋划,自求生理”,“无论何款,赶紧设法筹备”。[15]在自筹军费的过程中,地方官员开始把筹饷之手伸向外人,形成中国近代最早的外债。

广东最早的一笔外债也是为了筹措军需,因而向外人举借。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联军占领广州城,而这时太平军也正在各地起义中。在战争的压迫下,两广总督黄宗汉通过行商伍崇曜向美国旗昌洋行举借30万两。“因军需,罗掘以穷,计无可施……即于七月间向伍崇曜筹借,费尽口舌,旨在关税项下抵还,计从六厘行息,方允代为借银三十万两。”[16]后来,因为伍崇曜欠解公项银,户部、两广总督毛鸿宾和广东巡抚郭嵩焘等希望举借的款项在伍崇曜的公项银下扣还,但美国领事坚持要在关税项下拨还,由此还引发了数年的纠葛。后来美国公使蒲安臣出面,清政府于1866-1870年在粤海关税收中如数还本,利息的偿付则由伍崇曜负担。[17]这是广东的第一笔真正意义上的外债。同治四年(1865),广东巡抚郭嵩焘又因军需竭蹶筹议暂借洋款:“现当‘康逆’回陷嘉应,剿务万分吃紧,各军月饷积欠累累,时虞哗溃。值此无可通融之时,大局极形危急。适有英国商人颠志,知军需局军饷竭蹶,情愿出资借助。经英国领事罗伯逊议明,暂借洋银十万两以济急用。”[18]此次“向英国商人颠志暂借洋银一十万两,每两以一分五厘行息,约于半年内先还一半,一年内还清,分限两期,将本息陆续归还,藩司给票为据。……至同治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六年正月十九日,在厘金等项内,两次拨银一十一万五千两,全数归清完结。”[19]这是广东因军需向外借的两笔外债。

之后,广东因为中法战争的海防问题,又向外举借几笔外债。1883年10月,两广总督张树声奏称:“粤东筹办海防,拟借商款以应要需”,“而省中号商、铺户,均称一时骤措,力有未逮。惟香港地方汇丰银行资本充足,当即派员与该行经手人候选道罗寿嵩商定,借用银二百万两,先交银一百万两,按月七厘五行息,期以三年归款。其余一百万两先与订合同,随时提取,届时再行起息。目前筹办防务之需,以及添购战舰之用,皆取于此。此次借用银两,经委员与之议定,统由粤省清还。”[20]1884年5月,张树声再奏:“当此库储匮绌,此后筹防一切经费,实无别款可以腾挪……惟查上订借商款,原有留备购买铁舰之一百万两,系属有着之款,尚可挪以应支。”[21]提用原拟用于添设战舰的100万两,用于粤东海防。之后,张之洞继任两广总督,因海防依旧形势严峻,奏称“各库既无可再筹,要需又急如星火,惟有再向港商借用,以顾目前……拟请照前借章程,再向汇丰、宝沅等行,借订银一百万两,订立合同印票。”[22]与此同时,“粤省城外沙面地方,因英商太古洋行所置轮船,有踢伤华人落水身死情事,一时民情愤急,骤起恤端,以致住居沙面洋人,暨粤税关员役房屋物件,多被焚毁。先据英、法、德、美各国使臣,向总理衙门索讨恤款。”“而赏恤之项为数颇巨,本省库储又无闲款可以垫支,因与汇丰洋行订借银一十四万三千四百两……适与海防案内第三次借汇丰银一百万两之款同时并借,是以该行即附入海防借款之内,一并订立合同。”[24]这是为第三次广东海防借款,并与沙面恤款一起向汇丰举借。光绪十一年,张之洞电奏:“法叠有窥粤之信,廉钦已戒严,防急费重,不敢省,省则必误大事,多方力筹,不敷尚巨……据司局详请,向汇丰再借五十万零五千镑,约二百万两,以应急需。照旧案七厘五加润,但议为十年还,前五年还利,后五年本利并还。藩运两库还,海关作保,兼用粤关、粤藩印,已议妥合同。”[24]这是第四次因粤省防务再向向汇丰银行借款50.5万磅,合银201.25万两。

在中法战争期间,因为军费不敷,广东为其他省代借了好几笔外债。1884年12月,两广总督张之洞因滇、桂进兵需饷甚急,请求向外代借100万两,分济滇、桂各军。张之洞原拟代借汇丰百万以济关外军,被回绝,后与宝沅借:“令与宝沅商妥,息八厘半,较汇丰轻,仍照原奏由各海关认还……岑、潘各四十万,刘二十万,分批解。”[25]这次借款乃是粤为代借,“云桂借款,洞声明由各海关认还”,但“因系在粤订借合同,只能写由粤海关承认偿还,用粤关一处之印。”[26]但最后,这笔借款仍由广东偿还,引起张之洞强烈不满。此次借款偿还是周年以八厘五毫行息,连润扣算,每年本息同付一次,分三年期清偿,还本若干,息即递减。第一年本息由广东省实存第六次息借款内归付,第二、第三年均由广东省闱姓捐款内归付。若至期付还不足,准以股票在粤海关完纳进出税项,照数抵扣。[27]1885年2月,张之洞又为规越援台,向汇丰借款。“窃查光绪十一年,粤省第五次订借汇丰洋行银七十五万镑,按借时镑价,合银二百九十八万八千八百六十余两,以为规越援台,接济鲍军及购买气炮之用。”[28]此次借款的偿还是按月七厘五毫行息,遇闰照加。欠五年每年付息两次,不还本,后五年每年一次。本息同付,一次付息。归还本银若干,息即递减,十年二十期完结。若至期不清还,即将关口单抵纳关税。而息银由广东省垫付,令粤海关归款。光绪十二年后,每年均由广东省粤海关付,其本银归还,尚未拨定款项。[29]此乃甲午之前,广东省举借的外债。

三、甲午后的广东外债

甲午战争失败后,巨大的战争费用以及赔款让本来就脆弱的清政府财政陷入崩溃,再加上庚子(1900年,下同)赔款,清政府无论如何开源节流都无法支撑财政,因此不得不大举借债来维持基本开支。清政府先后举借了汇丰银款、汇丰磅款、瑞记借款、克萨借款、俄法借款、英德借款、英德续借款等多达4亿多两的外债。面对巨额的息债,中央财政无能为力,户部只有将还款负担请旨硬派分摊到各省,使各省负担骤增。广东为重要省份,往往分担清政府各项负担的十分之一左右。户部将责任推到地方,自然也将自由筹款的方式给了地方,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失去了对地方的控制能力。这强行分派的方法,既是中央财政大权旁落、地方督抚财权扩大的表现,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权力下移的趋势。

光绪二十四年(1898)冬,为抵还各项借款,军机大臣刚毅到广东筹款,责令广东凑成160万两,作为广东每年应解中央的基准数额。广东财政本来就困难,根本无力解拨这160万两。因此,地方当局多次会奏清政府,要求或“息借洋商银两”,或“免解一年半”,清政府不予批准,要求“仍照数提解”。至光绪二十七年,清政府仍指示广东道:“本年下半年应还前项磅款,舍粤省之一百六十万两,是在无从另筹,……粤省地大物博,素称富庶,仍可设法筹补,无论如何为难,务将本年应提银两,严饬司道,设法提存足数,以凑还汇丰洋款”。广东当局鉴于中央“当此合议将成,百用孔亟”的困难局面,决定东挪西凑,设法将此一百六十万两筹拨,结果只得到现银80万两。无奈,广东当局“向洋商息借银八十万两,并将各司局款项挪移八十万两,共凑银一百六十万两,补足纹水汇费,于九月二十日交商号源丰润等汇解上海道库兑收。”[30]这笔借款为两广总督借款。其偿还方式,限于资料没有查到。

1903年12月13日《中外日报》载,“近因粤库支绌,每年向香港汇丰银行息借一百万两,以应要需,年清年款,从无滞欠。惟向日粤库亦有数十万在该银行存放生息,易于取信。今年经已提回,现复向息借百万。”[31]这借款也并未留下任何资料。12月18日《北华捷报》报道,“广东最高当局最近已向一著名香港银行借到一百万两,该款据云将用来整顿军队。”[32]这笔借款则应该是次年1月两广汇丰借款,两广总督岑春煊向汇丰银行借款港币140万元,用于采办那拉氏万寿节礼以及改组省内军队。[33]其偿还方式也没有留下资料。宣流二年(1910),还有一笔两广汇丰借款,这是两广总督张鸣岐向汇丰银行举借港币300万两,用于弥补广东省财政亏空。这笔借款以广东省厘金担保,年息七厘,分15年还清。[34]

清末新政期间,岑春煊署两广总督,认为广东应大力整顿,急图挽救,并着力兴办新政实业。1906年1月,岑春煊电奏清廷中央,要求借洋款举办要政。岑认为,广东局势已经非常危急,“若不急图挽救,则财源枯竭之象,固已立形,如目前遇地方有事,益将束手。苦滤焦思,计非讲求生利不可。粤省本非瘠土,地利人力,皆足以资开拓,如铁路、矿物;创立自来手,官纸局;开办银行及保险公司之数者,均为兴利良图。……然办此数事,非有大宗的款,势不能举。……曾向一二洋行商借,据云如为整理财政,或为地方生利,尚可贷以巨资,期限略宽,子息亦可稍薄。……拟共借洋款一千万两,订以二十年分期摊还,作为母金,专办地方生利要政。”[35]举借1000万两的巨款来推行新政,清政府自然要思考再三,因而迟迟都不答应。但是经过岑春煊几番上奏,最后于1907年6 月11日成立借款,但是清廷只允许借款200万两。这笔借款是岑春煊向汇丰银行举借,用于广东省的军政费用,年息七厘,分十年归还,是为广东省借款。[36]

1910年7月至次年底,上海金融界“橡胶股票”风潮引起在金融危机席卷全国,江苏、上海、直隶、北京、山东、广东等各地的地方当局为救济市面,挽救危局,先后举借了多次周转市面的外债。广东省就为周转市面举借两次借款。当时的广东,不仅受上海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且1911年4月,广东还爆发了黄花岗起义 。5月,因为收回粤路,有人倡议不再使用官发纸币,接着人们纷纷持票领银,牵动市面。广东当局可谓焦头烂额,用款繁急,为应付紧张局面,救济市面,只能举债以救危急。对此粤督张鸣岐奏称:“本年五月因收回粤路,有人倡议不用官发纸币,纷纷持票领银,牵动市面”,“臣电奏向外国银行订借现款五百万以周转”,“嗣后电准度支、邮传两部先行拨借银三百万两以救危急,一面督饬藩司劝业道向外国各银行妥为商借,计向日本台湾银行一次订借日金六十万元,年息六厘,还期以二年为限,二次订借日金一百万元,年息六厘,还期以三年为限,以广东省岁收小押饷,硝磺饷四十五万两作担保。又向英国汇丰、法国汇理、德国德华三银行共订借港纸五百万元,年息七厘,还期以五年为限,以广东省岁收厘金二百四十万两作为担保。”[37]这就是广东省借作广东官银钱局兑现纸币之用的两次维持市面借款。[38]

四、余论

甲午之前,列强还处于自由资本主义的时期,对中国的侵略也还停留在以商品输出为主,对资本输出也还没有巨大的需求。这一时期广东省向外举借或代借的几笔外债,大都属于应急性的军需借款,这些借款数目不是很大,时间也不是很长,最后也都能按期清还。主要债权国是英国,除向美国旗昌洋行举借30万元之外,其他借贷都是英国承揽的,特别是汇丰银行占大部分。而这时期的借款大都以海关关税作为担保,但是也没有附带什么政治条件,反映了这时候列强追求的主要是经济利益。这从利息也可以看出,这些借款都是高息借款,最低利息也要六厘。而中国驻英使馆的英国雇员曾告诉中国公使曾纪泽说,英国承借这种款项,通常不过取息三厘半,重则四厘。[39]可见这时是列强投机商人乘机勒索。

甲午战争之后,巨额的战争赔款可谓给摇摇欲坠的清政府财政带来了巨大的打击,迫使清政府大规模举借外债。而被要求分担巨额赔款的地方政府,也经常入不敷出,筹借洋款也成为政府解决财政困难的常用手段。而这时候的列强,过剩的资本急需寻找出路,并通过借款在中国攫取特权,加紧资本输出。因此,这一时期的广东外债也有了新特点。因为列强加紧资本输出,这时期列强争相放贷,债权国也不仅仅是英国,还有日、法、德等国。这时期的借款也不单单是应急性的经济借款,有借款为中央还赔款的;有整顿军队的;有兴办新政实业的;有挽救市面的各类借款。这时期外债的担保品也不再单单是关税,而是包括其他税收,如厘金、小押饷、硝磺饷等。这时候的广东财政已经离不开外债的支持。当然这也就意味着列强可以更全面的干预广东的经济。与此同时,广东省的各项外债,基本都是由两广总督和广东巡抚举借。虽然事前或事后都会向清政府中央报备,以求允许,但是财政的大权基本上也掌握在督抚手中,这也与晚清地方督抚权力扩大的趋势相一致。

对于广东,无论甲午前还是甲午后,举借外债,可以给当时困窘的广东财政以一定的支持,对维持秩序,挽救危机,兴办实业等各项事业都有一定的好处。但一般来说,近代外债往往带有列强侵略的政治意味以及经济资本入侵,因而举借外债更方便了列强对广东经济的侵略。对于清政府,中央财政入不敷出,各种事业需款甚急,因而只能允许地方就地筹款举借外债,在这一过程中,中央政府逐渐失去了对地方财政的控制权和全国财力统一调配权,地方督抚大员则掌握了地方财政大权。

注释:

[1] 许毅、金普森《清代外债史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

[2] 马陵合《晚清外债史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

[3] 刘秉麟《近代中国外债史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

[4] 张晓辉《民国前期广东外债概述》,《广东史志》2003年第2期。

[5] [7] 梁廷柟《粤海关志》,卷25,第1-3页。

[6]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78-81页。

[8] [9] 《the Chronicles》,第2卷,第118、130页。

[10] 《史料旬刊》第4期,第120页。

[11] 《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四,第23页。

[12] 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7页。

[13]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27页

[14] H`B`Mrose:《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vol·p640.

[15] 《清文宗实录》,中华书局1986版,第876页。

[16]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31卷,第16页。

[17]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页。

[18]《郭侍郎奏疏》,第9卷,第30页。

[19]《东粤藩储考》第12卷,第420页。

[20]《户部陕西司会议奏稿》第2卷,第17-19页。

[21]《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第15卷,第34页。

[22]《张文襄公全集》奏议,第9卷,第22页。

[23]《清季外交史料》第61卷,第31页。

[24]《张文襄公全集》电奏一,第16页。

[25]《清季外交史料》第50卷,第16-17页。

[26]《清季外交史料》第51卷,第12页。

[27][29]《光绪丙戌年二月洋款清册抄本》,《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第91、94-95页。

[28]军机处录副奏折。

[30]《军机处题档抄本》,赔款及内外债,第361页。

[31][32]《中外日报》、《北华捷报》1903年12月13、18日。

[33][34][38]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6、48-49、50-52页。

[35]《户部奏档抄本》光绪三十二年,第1卷。许毅《清代外债史资料(1853-1911)》中册,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300页。

[36][37]徐义生《《清季外交史料》宣统朝,卷二二,第49-50页。

[39]秦翰才:《左文襄公在西社》,财政设施篇。

(作者为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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