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关系
2016-02-02贾柠宁
法制博览 2016年35期
贾柠宁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论中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关系
贾柠宁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在中国传统法律社会关系中,理、法、情的融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理、法、情的冲突和融合始终围绕着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展开,研究好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有关于理、法、情的特色并对其加以升华和发扬,对于我国现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巨大的帮助和益处。
天理;国法;人情;融合
一、理、法、情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矛盾与融合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演进中,伦理道德发挥着突出的作用,体现于“礼法”的融合。而“礼法合一”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天理、国情和人情辩证统一的融合关系。有人说:天理即法之生命,国法即公正之艺术,人情即法律之土壤。但三者之联系并非千篇一律,在天理、国法和人情之中仍然会出现很多如同当代法律实践所面临的问题即:“合法而不合理”或“合理而不合法”的情形。当然古人们希望在审判中得到的理想答案与我们当代法律实践所希望得出的答案是一致的——既合法又合理。那么,也就是说古今在法律实践中都希望达到:天理、国情与人情相统一的结果。所以,此问题的研究同样对于我们当代中国尽快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天理被称为“法上之法”符合上天意志的精神之本,是人类改造自然的法门,儒家理学的天理为儒家神权和王权提供合法性依据,“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是其突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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